香港授勋及嘉奖制度由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7年创立。目的是嘉许社会各界人士,以表扬他们为香港作出的贡献,或其出类拔萃的成就。
亦设有英勇勋章及各部队奖章,对个别人士给予嘉许。根据回归后实施的授勋及嘉奖制度,有关授勋或嘉奖的建议是否获得批准,须由行政长官个人作出决定。为确保有关建议一致而恰当,并符合既定准则,有关提名会由授勋事务委员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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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紫荆星章- 是颁授予对社会有重大贡献或积极参与公共志愿服务而得到高度评价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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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紫荆星章- 是颁授予长期担任公共事务及志愿工作领导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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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紫荆星章- 是颁授予长期服务於社会个别范畴并有杰出表现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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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勋章- 是颁授予在地区或某个范畴长期为社区服务的人士,亦颁授予表现优异的非首长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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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社区服务奖状- 是颁授予在某次行为或某项工作中表现出色,服务社区表现卓越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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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公共服务奖状- 是颁授予在某次行动或某项工作中表现出色,为部门机构服务表现卓越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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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英勇勋章- 是颁授予见义勇为,无惧高度危险,奋不顾身,堪称英勇行为最高典范的杰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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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奖章- 是颁授予六个主要纪律部队和廉政公署首长级人员,表扬他们致力服务社会及表现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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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奖章- 是颁授予六个主要纪律部队和廉政公署各级人员,表扬他们忠於职守,作出宝贵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