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台湾工商协会
工商组织
香港台湾工商协会在香港成立,并获香港政府核准注册为非营利工商组织。主要宗旨除促进台湾、香港及大陆地区之经贸合作交流外,并希望凝聚在港台商之友好合作与团结。
协会简介
协会担任两岸四地金融、贸易、物流、文化等桥梁的角色,是唯一最具代表性的在港台商社团,也是亚洲台湾商会、世界台湾商会的重要成员之一,每年多次组团返台或于其它国家参加研讨会议,与亚洲及世界各地台商相互联谊,反应政策、开拓商机,地位显著,深获台、港、中三地政府及商界的重视。
协会组织目前设有金融保险委员会、工商经贸委员会、专业服务委员会、文化观光委员会、对外发展委员会、会员服务委员会及青年委员会等七个功能委员会,每年均会举办知识性的讲座,如经贸论坛、金融投资、养生保健、法律常识、前进大陆须知、参观访问等;软性休闲类如艺文欣赏、中秋联欢、周年晚会、郊游踏青、游船垂钓等,让所有会员在忙碌的生活中,有更多的平台相互联谊,创造生意机会。
协会宗旨
本会是以促进台湾、香港及其它地区之经贸发展与合作交流为宗旨之非营利工商组织。
鼓励与协助会员发展贸易及投资机会,促进台湾、香港及其它地区之经贸合作交流;
争取与维护会员权益及福利,促进会员间友好合作与团结;
协助解决或处理商业纠纷;
代表全体会员反映意见支持或建议修订影响本会会员利益之法案及政府施政方案,共同关注有利工商业之良性发展事项;
提供经贸信息,以利会员业务发展;
出版、印刷、推广及销售任何符合本会宗旨或有助促进本会整体利益之刊物及商品;
代表全体会员,增进与台港各界人士、企业、机构、工商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之沟通,以利争取本会整体权益及福利;
举办有关促进台湾与香港经贸之研讨会、展览会及相关活动;
建立台湾香港及邻近地区之经贸信息系统供会员拓展市场之需;支助慈善活动及社会公益事务。
协会章程
本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规定创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香港台湾工商协会』,英文为TAIWAN BUSINESS ASSOCIATION (HONG KONG) LIMITED。
第二条
本会于香港注册。
第三条
本会是以促进两岸四地及其它地区之经贸发展与合作交流为宗旨之非营利工商组织。
第二章 主要会务
第四条
本会之主要会务包括:
一、协助会员发展贸易及投资机会,促进两岸四地及其它地区之经贸合作交流;
二、争取与维护会员权益及福利,促进会员间友好合作与团结;
三、协助解决或处理商业纠纷;
四、提供经贸信息,以利会员业务发展;
五、出版、印刷、推广及销售任何符合本会宗旨或有助促进本会整体利益之刊物及商品;
六、代表全体会员,增进与台港各界人士、企业、机构、工商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之沟通,以利争取本会整体权益及福利;
七、举办有关促进两岸四地及其它地区经贸之研讨会、展览会及相关活动;
八、支助慈善活动及社会公益事务。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本会采用会董制,董事由全体会员选举方式产生,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董事因故辞职或其它原因缺额,得由候补董事递补之,如离职董事为公司会员代表,经董事会同意,得由其接任人优先递补之。
第六条
第七条
本会设常务董事若干人,由董事会成员互选之。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任期两年,最多可连任一届,其产生方式由董事会成员于常务董事中选出。
第九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由会长委任之,副会长必须具有常务董事资格。
第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必要时设置副秘书长一人,由会长推荐予董事会通过聘用之。秘书由秘书长推荐,经会长同意聘用之。
第十一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若干人,得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以上者,由董事二人或以上提名,经董事会同意后,敦聘之:
一、对本会会务发展贡献卓著者;
二、热心支助本会之发展者;
三、本会历届卸任会长;
四、依本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捐助本会经费者。
第十二条
本会董事会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案。
二、研拟及执行会务发展计划。
三、筹措本会业务经费及基金。
四、处理重大会务事项,例如:
(一) 本会动产与不动产之购置、租赁、交换或其它方式之取得;
(二) 支持或赞助与本会宗旨相同之工商协会,社团或组织进行合作或合并;
(三) 执行本会所属产业之管理、出售、出租及扺押事项;
(四) 处理本会如因需要与其它机构合并时有关本会拥有之资产业权及债务之转移;
(五) 承担与执行有助促进本会会务之任何基金或业务代理;
(六) 代表本会接受会员或其它人士、企业、工商机构之赠予及赞助;
(七) 为促进交流合作,代表本会与本会宗旨相同之工商机构签订互惠合作协议;
(八) 处理本会闲置资金之投资孳息事项;
(九) 入会申请者资格之审查;
(十) 执行其它有助增进本会会务发展之事项;
(十一) 会长之选举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设置会务顾问若干人,由会长洽邀著名学者专家、社会贤达、工商俊彦,送请董事会通过后聘任之,任期二年。
第十四条
本会得视实际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推动会务。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四章 会员资格、权利与职务
第十六条
凡赞同本会宗旨之下列法团与个人,由会员二人推荐,经董事会审查同意后,得加入本会为会员:
一、任何台湾工商企业在香港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代表办事处;
二、拥有台湾资金之香港工商企业;
三、在香港居住经商或受雇于香港公司之台湾人士;
四、与台湾工商界有密切商业关系之香港工商企业及个人;
五、其它赞同本会宗旨之台湾或香港工商界人士。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五类:
一、荣誉会长,享有永久性会藉及权利;
二、创会会员,为永久性会藉,享有永久性会藉及权利;
三、永久会员,包括公司永久会员及个人永久会员,享有永久性会藉及权利;
四、长期会员,享有自入会日起十年期之会藉及权利,包括公司长期会员及个人长期会员;
五、普通会员,享有自入会日起一年期会藉及权利,包括公司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未缴当年年费者,将丧失此项权利;
二、参与本会举办之各项会务相关活动;
三、提供建议促进会务革新;
四、本会及其姊妹机构之各项优惠服务;
五、可获本会编印之相关刊物;六、咨询有关贸易及投资之信息。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应负担下列义务:
一、恪遵本会章程;
二、服从本会决议;
三、依会章规定缴纳会费;
四、争取及维护本会名誉及权益。
第廿条
本会会员若有触犯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董事会决议终止其会藉:
一、经营不正当业务而触犯法律或政府政令者;
二、行为及言论妨害本会名誉者;
三、违反本会章程及大会决议事项者;
四、因刑事罪而被判刑或监禁者。
第五章 会务经费
第廿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下列各款:
一、会员入会费及年费:
二、会员、各界人士及机构之捐款;
三、举办相关活动募集之款项;
四、销售刊物或提供服务之收入;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它业务收入。
第廿二条
本会会员缴纳会费之标准,由每届董事会订定之。
第廿三条
本会会员无论自愿退会或因故丧失会藉时,其所缴纳之各项费用,一概不予退还。
第六章 会务会议
第廿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分为年会与特别会议,均由董事会召开之。
第廿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别会议视下列情况召开:
一、董事会确认有必要时;
二、全体会员四分之一以上联名以书面向董事会要求召开时。
第廿六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事项应获得全体出席会员超过半数之同意,始得成立;惟董事之解职事项,应获得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本会或与其它工商协会合并事项,除遵照政府法令办理之外,应获得全体会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第廿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开会,由本会会长担任主席主持会议。
第廿八条
董事会每两个月应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之,会长缺席时,由副会长之一召开之。
第廿九条
董事会之决议事项,应获得出席董事超过半数之同意,始得成立。
第三十条
董事会开会时得邀请荣誉会长及会务顾问列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简则由董事会提案并送请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功能委员会
第十届功能委员会
本会设有功能委员会,为有关会务推广,经常举办研讨会及座谈会,以期吸收专业信息并增进会员间之交流与互动:
本会第十届临时董事会提案重组会务功能委员会之主席、副主席名单如下:
(一)金融保险委员会
主席——刘大贝先生;副主席——叶志钊先生
(银行、证券、保险、财务、基金、投资……)
(二)工商经贸委员会
主席——邱文潜先生;副主席——林华琴女士
(生产、贸易、科技、电子、纺织、制造、电器、零售、信息、网络、航空、海运、交通、物流、船务、汽车……)
(三)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席——梁学濂先生;副主席——陈棠先生
(律师、会计师、建筑师、设计师、医师、公关顾问、管理顾问、模特、发展商、广告、传播、珠宝、议员……)
(四)文化观光委员会
主席——江素惠女士;副主席——孙鸿文先生
(文化事业、图书出版、艺术传作、旅游、人文推广、旅行社……)
(五)对外发展委员会
主席——刘锡威先生;副主席——许世凭先生
(与各国及地区之联谊、经贸交流…)
(六)会员服务委员会
主席——刘保罗先生;副主席——潘杏元女士
(全体会员朋友)
各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均将致力于会务活动之推广,举办之活动由秘书处协助办理。欢迎各会员朋友共同参与会务之推广并提供意见或建议,只要是您希望秘书处能配合举办的活动或讲座,甚至是行业新知,均请提出以便交各功能委员会研究讨论。
宗旨和任务
国际交流、培训与考察服务:组织、安排、接待各类出国培训及赴美国、欧洲、澳洲和亚洲各国经贸洽谈、商展、考察等商务活动。
组织国内的民营企业进行国际间的友好访问、文化交流、商务考察,办理在国外注册企业登记和企业家所需的省外居留手续等。
通过举办国际间的展销会、建立国际友好城市等拓展市场、寻求合作。
引进外资、新产品和新技术,并为国外厂商、集团、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提供咨询和帮助。
为企业上市、资本动作、金融管理、合并收购咨询、托管等服务,为企业代办项目评估、市场预测、可行性分析等。
成立了“民营企业中西部开发办公室”,负责有关中西部开发的事宜。
教育合作项目
与中共中央党校对外培训中心联合举办“民营企业党建与经济发展培训班”。结业后颁发中共中央党校对外培训中心结业证书。
中国科技经营管理大学联合办学,为厂矿企业经理们举办外语、财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培训。结业后颁发国家承认的证书。
美国太平洋大学及台湾数所大学合作在中国成立了国际工商管理研究中心提供硕士和博士的专业课程。
英国伦敦城市行业协会在北京合作成立了 C&G 国际职业证书考试办公室。
成立企业家联谊会 , 为全国的企业家提供一个集信息、商务交流、会议、商务谈判为一体的综合场所。
成立神州大地画院,为喜爱书法的企业家们提供一个陶冶情操、提高文化修养和休息的场所。
在“中国昆朋网城”中建立我国民营企业信息库“中国经济市场信息库”。
建立了中促会刊物《中国与世界》画报和《民营企业论坛》杂志。
设立了法律咨询服务:代办处理国内外企业在国内外的各种商业纠纷、买卖契约、股权转让、版权、商标注册等事务。
下设执行机构
国际合作部、科教培训部、会议展览部、会员发展部、中西部开发办公室、《中国与世界》画报、根莲根艺术团、神州大地画院、维权委员会、北京中民联企业管理中心等组成。
人员设置
民促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并特请万里、薄一波、李岚清、谷牧、王光英、吴阶平、钱伟长、钱其琛、布赫、霍英东、陈履安等领导人出任荣誉会长,俞晓松、陈昊苏、刘剑锋、王治国、陈香梅、李嘉诚等领导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顾问,厉以宁、吴敬琏、肖灼基、保育钧、高尚全等著名经济学家担任理事会顾问。民促会设立理事会机构,由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理事长组成,常年发展优秀企业家及从事民营经济工作的成功人士等入会。
社会公益活动
协办世界和平祈祷大会
香港台湾工商协会于2012年4月20日至5月4日作为协办单位,参与由联合国友好理事会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联合国世界人民理事会、联合国发展基金会、联合国艺术家理事会、世贸企业促进会、中国养老基金会、美国罗省中华总商会、香港工会联合会九龙社团联会社会服务基金、新界社团联会社会服务基金、香港青年联会香港潮属社团总会香港广东社团总会香港广西社团总会主办,香港佛教文化产业承办,海内外三百多个社团组织共同参与的「推动联合国千年发展计划·世界和平祈祷大会暨庆祝香港特区成立十五周年」大会,在全港举行一系列大型公益活动,是庆祝香港回归十五周年的重要庆典,也是香港首次举办推动联合国千年计划大型活动,旨在推动世界和平。
大会执行主席由联合国友好理事会全球事务秘书长祖古白玛奥色仁波切担任;大会共同主席分别是:香港工会联合会会长、全国人大代表郑耀棠GBS太平绅士,中国养老基金会会长李紫阳、全国青联副主席陈仲尼BBS太平绅士。
协会会长王乾麟先生担任本次世界和平祈祷大会主席团成员。
此次大会展现三个主题,分别是「和平、博爱、希望」,展现人类追求和平、博爱和充满希望,活动获香港政府、中央政府、中联办领导及多个部门、机构全力支持。在香港政府大力支持下,於维多利亚公园四个球场,举行慈善大型嘉年华活动,15馀万人参与。大会主题为<博爱、和平、希望>,举办了世界和平颁奖大典,免费派发12万斤「世界和平吉祥米」予老人、妇女及弱势群体。举行多场大型「千人盆菜宴」,宴请2000多位老人。
此次大会是首次在香港举行的最大型宣传世界和平的活动,『和平大会』将依照联合国的「千年宣言」,宣传和发表「千年发展目标」,致力推广和维护联合国宣导21世纪国际关系的基本价值:自由、平等、团结、包容、尊重大自然、共同承担责任。「和平大会」至今已收到由中国政府高级官员、美国国会、美国加州州政府财务长及各市市长、社会名人等发出的贺函。2000年9月联合国首脑会议上由189个国家签署《联合国千年宣言》,正式做出此项承诺,中国亦积极回应联合国的倡议,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做了不懈努力。
联合国友好理事会全球事务秘书长(大会执行主席)祖古白玛奥色仁波切、香港工会联合会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共同主席)郑耀棠太平绅士、联合国友好理事会主席努尔.布朗博士、联合国世界人民理事会主席Kazan Retrey Sherrill、立法会主席曾钰成、中联办副主任王志民、中联办社会工作部部长张铁夫、全国政协委员卢温胜太平绅士、全国政协委员王惠贞太平绅士、两岸和平发展联合会会长陈守仁、原国家主席李先念之女,中国养老基金会会长李紫阳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谢曼怡太平绅士、香港立法会议员陈鉴林太平绅士、香港立法会议员谭伟豪太平绅士、九龙城区议会主席刘伟荣太平绅士、中国民营企业国际合作发展促进会会长张维新等各界知名人士出席大会开幕式。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2-05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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