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营机构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出资成立及营运,负责特订公共服务或政府认为需要较多社会人士参与的工作,但不属政府部门的半官方机构。这些机构有些根据法例成立(在这情况下又可称为法定机构),有些则不是。它们的职能虽然和政府部门相似,但不属于政府体系,成员皆不属香港公务员,较政府部门有较多的自主权,但主要决策者均由政府或行政长官邀请社会人士担任(多为义务性质)。
多数公营机构的运作由政府支付,不过部分也有能力收费以自负盈亏,少数机构(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更长期有盈余。另外部分具公司性质,以商业原则经营(如九广铁路公司)。部分由政府成立的公司已上市(如
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由于上市公司的盈利由投资者均分,政府只能以持股量分得盈利,而且为免干预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政府不能以公众利益的角度完全控制该些公司,故多数人都不把这些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公司当成公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