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视听产业协会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主管的社会团体
首都视听产业协会,简称首视协,前身是2006年8月23日成立的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首制协),现任会长为海润影视董事长刘燕铭,常务副会长为爱奇艺CEO龚宇,副会长为侯鸿亮、张平(驻会副会长)、曾映雪梁振华杨晓培,监事长为敦淇,秘书长为段爱武。
领导机构
2023年10月24日,首都视听产业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apital Radio & TV Program Producers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CBB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政府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自律、合作、交流、维权的行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在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团结、引导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从业人员,遵照国家和北京市发展文化产业的指导方针,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制作更多的优秀节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坚持行业自律,维护制作机构和创编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与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的合作,推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为繁荣首都广播电视事业而共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及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独立承担业务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楼6层6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自律。
(二)行业调研。
(三)行业协调。
(四)对外交流。
(五)咨询服务。
(六)承办委托。
(七)业务培训。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相关资料和书面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可特邀部分对首都广播电视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由五名以上会员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以会长名义授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和议事表决权(荣誉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荣誉会员免交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准确向本团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会员义务,又希望保留协会会籍的,经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保留会员资格(一年),暂停会员享有的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会决议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提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在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提议,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会员大会授权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21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约为理事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会员大会授权的重大事宜
(十)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6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经2023年10月24日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分支机构
创作规划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京盛
委  员:陈育新、丁临一、刘和平、彭涛、王占君、王之理、徐贵祥、赵卫国
产业发展促进委员会
主任委员:尹 鸿
网生内容创新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 平
专  家:卢梵溪
副主任委员:刘华博、陈亚飞、钱立立、于轲、马迪、陈新杰
网新委秘书长:岳云飞
协会职能
协会定位
1.协会是政府与行业之间沟通的桥梁;是投资者与制作机构之间沟通的桥梁;是制作单位与播出机构之间沟通的桥梁。
2.协会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民众的原则,促进制作更多的优秀节目,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3.协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努力探求促进该行业的发展规律,向节目供需双方提供准确、有效的市场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利于该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4.协会努力推动制作机构与播出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供需双方互信、互利的关系。尽量减少生产盲目性、提高节目品质、扩大节目收视率,形成节目市场的良性循环。
5.协会积极推进与港台地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整合资源、开拓渠道,努力扩大国产电视节目在海外市场的份额,传播中华文化。
6.协会认真推行行业自律,致力于建立行业良好的生产秩序和道德规范,维护行业的良好声誉。
7.协会积极开展维权活动,营造公正和谐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易环境,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体系,依法打击盗版、盗播,维护制作单位的合法权益。
8.协会全体会员将精诚团结,争取为中国广播电视制作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中国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中华民族的和平崛起做出更大的贡献。
主要业务
1.协会全力推动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播出机构的交流和合作,每年举办两届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创新务实的酒店商务间洽谈模式以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会特色备受业界欢迎。大会每届举办多场论坛、研讨会,并发布产业报告。交易会已成为海内外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学术等专业人士高度聚集的行业盛会,是中国最富活力的节目交流、合作平台,是中国规模最大、效率最高的电视节目交易市场。
2.协会积极推进国产影视节目走向世界,连年组团赴法国戛纳、新加坡、韩国、北美、欧洲、南非等地参加国际展会,努力推进中国电视节目走出去。“北京联展”“协会联展”已成为法国戛纳电视节、新加坡亚洲电视论坛与市场、香港国际影视展中国展区的亮点。各种面向海外的业务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海内外影视节目的交流、交易与合作。
3.协会聚焦行业问题,理顺节目市场秩序,积极自律维权,发布《关于实现电视文艺作品高质量发展的联合倡议书》《关于加强行业自律,遏制行业不正之风的倡议》《关于向贫困地区捐赠影视文化作品播出权的倡议》等业内倡议,呼吁影视制作高质量发展,保障行业基本利益,促进节目制作产业健康发展,为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助力。
4.根据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的发展前景,按照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年度工作安排,贯彻落实好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精神,积极发挥行业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立足会员实际需求,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协会成立“创作规划指导委员会”、“产业发展促进委员会”“网生内容创新委员会”三大专业委员会,更好地为行业发展助力。
不断发展壮大中的协会将一如既往促进影视节目生产、繁荣影视节目市场,致力于加强制播合作,为影视行业健康发展做贡献。协会全体会员将精诚团结,争取为中国广播电视制作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中国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中华民族的和平崛起做出更大的贡献。
协会活动
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于19日召开第三届会员大会,近300家会员单位参加。当日进行了换届选举,第三届理事会及其执行机构诞生,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王长田当选为新任会长。
大会上,知名导演尤小刚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报告提到,“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原首都电视节目推介会)已成功举办十四届,现已成为中国电视节目重要的交易市场和行业盛会,以及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影视文创品牌。
过去四年中,“首推会”规模不断扩大,由2009年“秋推会”的60家参展商,150部4500集节目,发展至2014春季“交易会”251家参展商,500部1.7万集节目。其服务质量有大幅提升,受到业界普遍好评。
协会通过以“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为标志的市场服务平台,在促进电视节目制播早期合作、改善并规范节目交易市场秩序、繁荣电视节目创作生产等方面,做出了富有成效的贡献。
与此同时,协会坚持组织有意向的单位参与戛纳电视节、亚洲电视论坛、香港国际影视节目展等国际性联展,逐步打开电视节目的海外交易和国际合作的局面,不断探索中国电视节目“走出去”的务实之路。
此外,协会还在国内节目展会、产业政策调研、专业知识培训、会员权益维护、制作动态交流等多方面为会员提供服务。
随着协会桥梁作用和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特别是“首推会”的市场品牌效应的强大影响,协会近年来不断壮大,会员由2009年底88家,发展到2014年年初的300多家。其中的会员除北京属地的实力公司外,有近半数是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或办事机构的全国各地有影响力的公司。协会会员所生产的电视节目占全国生产总量七成以上,进一步增强了其行业代表性。
当日,大会聘请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李春良为名誉会长。大会听取并审议财务报告和修改会章的报告,选举并成立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监事会,并召开协会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及协会执行机构负责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王长田当选为新任会长。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副司长杨峥,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社长王卫平,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丁百之等人出席大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04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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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机构
协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