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
城镇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地表区域。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的分布及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概念
饮用水水源地概括了提供城镇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
分类
以供水人口数为分界线,通过管网输水且供水人口数小于1000人的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大于1000人的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资源分布
中国水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分布极其不均,长江以南地区拥有全国五分之四的水量,但是其国土面积却只占全国面积的三分之一,而面积广阔的北方地区却只拥有不足五分之一的水量,尤其是西北内陆,水资源量只有全国的4. 6%。就水资源充足的长江地区而言,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问题。在这些地区,河流开始出现断流,湖泊面积开始逐年减少,我国洞庭湖由于围垦,其面积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3696平方千米萎缩至2690平方千米。而且,我国面临着严重的水土流失,面积已达到全国国土面积的38%,近一半河段和九成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环境的恶化破坏了生态系统,而生态系统的破坏又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紧缺。
水源保护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
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
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
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法律法规
违反规定承担何种责任?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此外,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资源现状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既丰富又短缺的国家,水资源丰富是指我国水资源总量丰富,我国淡水资源总量约为2.8万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但是我国却又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的1/5,在世界上名列第121位,是联合国认定的“水资源紧缺”国家。在全国600多个建制城市中,有400多个存在供水不足的问题,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有110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达60亿立方米。
近年来,水利部组织对地下水水源地开展了几次较大规模的摸底调查。根据正在编制的《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4748个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中,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1817个,水质达标率为85%左右。2014年,175个供水人口50万以上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中共有33个地下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总的来看,我国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良好。
2018年6月随着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督查行动逐步深入,督查组已对212个地级市报送的1586个水源地4481个问题清单开展现场核查,并通过电话、微信举报以及卫星遥感监测结果提供的线索,先后曝光了六批共270多个环境违法问题。
水危机
进入21世纪,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据预测2030年全国总需水量将达10000亿立方米,全国将缺水4000亿~ 4500亿立方米。也就是说,在今后30年中,水资源供水量要增加4000亿~ 4500亿立方米,完成这项任务非常艰巨。水资源是量与质的高度统一,水的污染降低了水资源的质量,由于污水排放量和毒性的增加,污水排放前又未能全部妥善处理,更加剧了水资源的紧缺。
解决农村社区饮用水问题是2015年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会议上最大的主题。在全球范围内,只有27%的农村人口有水管道直接通向他们的家庭,而24%依靠没有改善的水源。全球无法获得改良水源的8.84亿人口中,7.46亿人(84%)生活在农村地区。从下表中人们更能感觉到全民使用安全饮用水任务的艰巨。
水源情况
中国环境保护部27日在北京披露,2015年上半年,地下饮用水水源地340个,达标占比87.1%,主要超标项目为铁、锰和氨氮。此外,8个地表水国控断面(点位)共出现18次重金属超标现象。
据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司长罗毅介绍,空气方面,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平均为72.7%,首要污染物为PM2.5(细颗粒物)。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最差十城是保定、邢台、郑州、唐山、石家庄、衡水、济南、邯郸、沈阳和太原;最优十城是海口、拉萨、惠州、舟山、厦门、中山、珠海、深圳、昆明和福州。
地表水方面,监测的956个地表水国控断面中,Ⅰ类水质断面占2.7%,同比降低1.1个百分点;Ⅱ类占31.2%,同比提高3.2个百分点;Ⅲ类占30.2%,同比降低0.8个百分点;Ⅳ类占18.9%,同比降低2.0个百分点;Ⅴ类占6.7%,同比升高1.1个百分点;劣Ⅴ类占10.3%,同比降低0.4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氨氮。
值得注意的是,8个地表水国控断面出现的18次重金属超标现象,主要超标指标为砷、汞,超标断面主要分布在云南(2个)、吉林(2个)、广东(1个)、江苏(1个)、福建(1个)和四川省(1个)。
上半年,32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总量为171.90亿吨,服务人口3.26亿,达标水量占取水总量的97.3%。89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地表饮用水水源地558个,达标占比95.7%,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氨氮和锰。
同期,全国近岸海域监测点位中,一类海水比例为35.9%,劣四类海水比例为17.3%。与上年同期相比,一至四类海水比例均有提高,劣四类海水比例降低。
上半年,酸雨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约7.6%,其中较重酸雨区占国土面积的1.6%。酸雨主要分布在长江中下游以南地区,以及重庆西南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
此外,全国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的291个城市中,各类功能区昼间达标率平均为92.7%,夜间达标率平均为74.3%。
名录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此前,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我部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实行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陆续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了供水人口在50万以上或向省会城市供水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重点从水源工程、供水水质水量、日常管理等方面推动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名录》内的部分水源地有调整,并且中等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亟待加强。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我部组织对全国供水人口20万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及年供水量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核准(复核),经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共将全国618个饮用水水源地纳入《名录》管理。
现将复核和修订后的《名录》(2016年)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完善风险应对预案。采取水资源调度、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和水质要求。我部将继续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1]329号)要求,组织做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和年度评估工作。
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对列入《名录》的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督检查。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将列入《名录》的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情况,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自查报告的专题内容一并报送。
列入《名录》的水源地如有功能调整等重大变动的,请及时报我部备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公布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水资源函[2011]109号)同时废止。
专项行动
2018年5月20日至6月2日,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督查,采取独立检查、属地配合的方式,开展为期两周的专项督查,进一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水源地保护主体责任。在各地排查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这次专项督查进一步查出环境问题2260个,说明前期排查工作还不彻底,整改长效机制还不完善,问题易反弹。其中,问题数量前五位的是河南200个、湖北189个、广东183个、广西165个、云南156个。
截至2018年6月底,各地已完成1234个问题的清理整治,占2018年任务量的31%。其中,湖南省完成比例最高,全省163个问题已完成清理整治135个,完成率83%。但部分地区清理整治工作相对滞后,仍有497个环境问题尚未开展实质性整治工作,整治进展为“零”,占2018年任务量的12%。其中,陕西、山东、广东“零”进展问题较多,分别为183个、141个、102个,占全国“零”进展问题总数的86%,下一步工作压力极大。
2018年7月4日根据《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广西组织各市开展有关专项行动。
2018年年底前广西必须完成排查发现的248个市级水源地问题、105个水源地保护督查新发现并交办问题的清理整治任务。截至6月20日,248个市级水源地问题完成清理整治46个,完成率18.55%;督查新发现并交办的105个问题中已有45个完成清理整治,完成率42.86%。
截至6月20日,完成清理整治任务情况较好的城市是南宁和百色,完成率分别为78.26%、66.67%;清理整治进度为零的城市有防城港、钦州、玉林等市,其中玉林市水源地问题数量达57个。
截至2018年8月8日,按照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已排查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2466个,发现环境问题6426个。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主要包括:生活面源污染、工业企业排污、农业面源污染、旅游餐饮污染、交通穿越等项目,分别占问题总数的27%、16%、16%、14%、13%。
2018年9月,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第二轮督查工作持续开展,第三批次6个督查组已抵达河南、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等6省开展工作。将对相关6省的434个饮用水水源地1671个环境问题逐一核查,全面评估整改方案实施及环境问题整治情况,重点针对“零进展”问题和进展严重滞后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截至2018年10月10日,2018年需要完成整治的1586个水源地的6251个环境问题中,已完成整治4640个,完成比例为74%,余下1611个问题正在整改过程中。截至11月21日, 5745个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已完成整改,完成比例达到92%。
2018年年底前,长江经济带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其他省份地市级水源地要完成排查整治任务,共涉及全国31个省份276个地市。所有6251个问题均已启动整改,有138个城市任务完成量达到75%以上,其中长沙等44个城市已完成所有问题整改。各省区市已关闭、取缔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133个,治理搬迁工业企业691个,拆除取缔非法码头131个,整治清理农村面源污染问题1785个。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4 22:23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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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