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依据协议派遣到他国一定地区执行护侨、通商、航务等领事职务的机关。领事机关分为使馆内的领事部与专设的领事馆。前者是派遣国在其派往接受国的使馆内设立的领事机关,后者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特定地点设立的领事机关。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外国设立专门的领事馆办理领事事务。在派遣国无专设领事馆的情况下,使馆领事部负责在接受国全国范围内的领事事务。如果派遣国在接受国设有领事馆,使馆领事部则只负责未包括在各领事辖区内的地区的领事事务。
依照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见领事关系公约)规定,领馆依次分为四级:①总领事馆;②领事馆;③副领事馆;④领事代理处。但在实践中,并非每个国家都实行四级领事制。中国实行的是总领事馆、领事馆和副领事馆三级制。设置哪一级的领事馆、设置的地点及其辖区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商决定。每个领馆有一个执行领事职务的区域,称为领事辖区。总领事馆领导总领事辖区内的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它有时管辖一个大而重要的领事区域,有时管辖几个领事区域。在幅员辽阔的国家中,有时在重要
城市、港口和行政中心设置总领事馆。领馆的数目和领事辖区的大小都是按照协议来确定,并在领事任命书和领事证书上注明。一般情况下,领事辖区是与驻在国的行政区域相一致的,但接受国可以由于安全的原因拒绝将其某一部分领土划入领事辖区内。领馆受本国驻在接受国的外交代表领导,在执行领事职务时,可直接与接受国的当地有关机关进行联系,设在驻在国首都的领馆则可以同接受国的有关中央机关办理交涉。领事职务包括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