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做法是,对分出公司来说,在合同内订明的业务种类与范围中的各项业务是否分出、分出多少可以自由决定,这一点与
临时再保险合同相似;而对分人公司来说,对于分出公司的分出业务只有接受的义务,不能拒绝,这一点又与
固定再保险合同相似。这种合同对于原保险人来说,如同临时再保险合同那样享有选择权,而对再保险人来说,却同固定再保险合同那样没有选择余地。这显然对原保险人有利,而不利于再保险人。
预约再保险实际上是固定再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如有的业务虽然已经列入分出公司的固定再保险合同,但因合同限额低,有时不能满足需要,需将一定溢额另行安排分保。若采用临时再保险合同形式,手续繁多,难免误事;如果另行签订固定再保险合同,业务量又不够充足。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预约再保险合同形式。
预约再保险合同主要适用于某些有特殊风险的业务(主要是火险和水险业务),或者因某种原因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的业务,例如,火险中,对某一地区一年中特别严重的某一季节的火灾保险;水险中,对某一特别危险的航线的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