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划转是指根据某地或某部门、企事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改变,将其预算由原预算级次转入另一预算级次。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调整的措施之一。我国国家预算的组织体系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是相对应的,因此,当某地行政区划或经济管理权限有所调整时,有关预算级次或预算单位也要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有关部门事权与财权的脱节和预算组织系列的紊乱。
内容简介
预算划转又称预算划拨,是指由于行政区划或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改变,必须相应改变其预算的隶属关系,及时地将其全部预算划归新的主管部门或接管单位。
一般规定
一、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的批准机关。
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改变, 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 有关地方和部门, 必须慎重从事, 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事。现行
制度规定, 中央与地方之间企、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均以国务院批准的, 或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央各部委正式下达通知为准” 。就是说, 没有有权批准机关正式批文的, 财政部不办理预算划转手续。中央各主管部门、各企、
事业单位都无权自行协商改变隶属关系。
二、关于申请办理预算划转手续的机关。
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后, 涉及中央和地方两级预算的调整变动, 涉及两级主管部门的预算变动。因此, 按规定, 预算划转手续也要由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联合办文申请, 并提供全部划转协议和数字资料, 报送财政部, 以
保证两级
总预算和
单位预算的衔接一致。
三、关于划转收支基数的原则。
企、事业单位上划或下划, 只是
财务隶属关系的改变,并不是中央或地方财力的额外增减。因此, 无论划转的预算数字或者执行数字, 都必须是交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数字, 而不能是有争议的、要财政贴钱的数字。对于划转收支基数没有协商一致的申请,
财政部门不能办理预算划转
手续。
四、关于预算划转的时间和基数依据。
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划转, 尽量在年度开始时办理, 即按上年实际执行数办理划转手续。这样可以
免除在年度
预算执行当中划转, 还要办理预算执行数字调整的事务。另一种情况, 是在年度预算执行当中的某个月份办理, 按规定一律依照全年预算数划转。不能一部分预算上划或下划, 一部分
预算不上划或下划, 造成当年
预算执行和
年终决算的紊乱。每年11月底以后, 不再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因中央对地方实行了财政包干体制, 收支包干基数和留
解比例确定之后, 企、
事业单位的预算划转, 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力转移, 牵动着已确定的包干基数。为了合理调整中央、地方间的财力变化情况, 尽量减少扯皮, 现行制度规定, 企、事业单位的划转一律以上年实际执行数为划转基数, 中央、地方按此基数进行结算。
地方财政也按此基数调整地方预算。
五、关于年度预算执行数字的划转调整。
如上所述, 按全年预算数办理划转手续后, 已按原来的财务隶属关系发生的预算执行数字,如已缴
国库的预算缴款, 划转前已发生的预算拨款, 都要按新的财务隶属关系进行调整。即已缴入
国库的预算收入, 由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 , 通过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转帐返还, 已经中央或地方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拨款, 则由交接的企、事业单位直接结算归垫,不再经过财政部门
转帐结算。
六、关于企、事业单位划转前一年度决算收支结算处理。
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事业单位, 在上年决算后, 往往还有收入超交短交,
支出欠拨超拨等
需要在下年结算的遗留问题。为了简化手续, 现行
制度规定, 对于这些下年待结算的收支问题, 原则上按照新的
财务隶属关系由接收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处理, 该收回的收回, 该退拨的退拨。个别经交接双方同意按原来的财务隶属关系处理的, 财政部门也可以同意, 但是交接双方必须在交接协议中签字注明。
七、关于财政体制帐的年终结算办法。
企、事业单位预算划转, 应相应地调整地方的留
解比例和补助数额, 以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平衡。但因每年发生的预算划转笔数多, 数额不一, 不宜逐步进行调整。因此, 现行制度规定, 对这笔财政体制帐, 原则上不调整收支包干基数, 采取每年年终单独结算的办法。即不调整地方收入留解
比例或定额补助、定额上解办法。对个别划转数额很大, 影响收支包干基数较大的, 经交接双方同意, 财政部批准后, 也可以采取调整收支包干基数的办法。
采取年终单独结算办法的预算划转事项,在
地方财政决算中, 都通过增减“中央补助收入” 科目数字处理。如
中央企业下划地方的预算收入划转数, 地方作减少“中央补助收入”处理, 中央事业单位下划地方的预算支出划转数, 地方作增加”中央补助收入” 一处理。其他事项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