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俊波,男,汉族,1957年1月出生,重庆人,1974年8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研究员。曾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
人物履历
1993.01——1996.04,南京审计学院院长助理、副院长(其间:1994年获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6.04——199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管理司副司长;
1996.11——1998.0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副特派员(主持工作);
1998.05——1999.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特派员(其间:1998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99.12——200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司长;
2001.02——20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党组成员、人事教育司司长;
2002.02——20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成员兼人事教育司司长;
2002.11——2004.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成员;
2004.07——2005.08,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2005.08——2007.06,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其间:兼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主任、党委书记);
2007.06——2009.01,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9.02——2011.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董事长、执行董事、党委书记(其间:2011年8月,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长);
2011.10——2017.0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其间:2011年10月,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担任职务
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同时兼任中国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会长,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4月9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免去职务
2017年5月,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免去项俊波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职务。
依法双开
2017年9月23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项俊波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纪律,为谋取个人政治利益,滥用审批权和监管权,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员工录用、干部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项俊波身为中央委员,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宗旨意识,政绩观扭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项俊波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7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项俊波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项俊波开除党籍的处分。
立案侦查
2017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8年4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项俊波利用其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8年6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席项俊波受贿一案。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项俊波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案件处理、贷款发放、资质审批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杨光(另案处理)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42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项俊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项俊波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和江苏省、常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0年6月1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项俊波受贿案,对被告人项俊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项俊波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项俊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项俊波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贷款业务办理、资质审批、安排工作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62万余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项俊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项俊波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