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制分》是战国末期思想家韩非创作的一篇散文。
原文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
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
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无数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数也。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
凡畸功之循约者难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循理不见虚功,度情诡乎奸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于内,而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人。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实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译文
凡是国土广大、君主独尊的,没有不是因为法制严厉而可以在天下达到令行禁止的。因此作为君主在划分爵位、制定俸禄时,就必须严格执行重法原则。国家太平,民众就安定;政事混乱,国家就危险。法制严厉获得人情,法禁松弛有失实际情况。况且拼命出力,是民众固有的,他们的心理无非是想拼命出力去获得渴望的东西。而民众喜好什么,厌恶什么,是由君主所控制的。民众喜好的是利禄,厌恶的是刑罚,君主掌握民众好此恶彼的心理来使用民力,和实际情况不应有差错。既然如此,那么法禁松弛,实际情况有差错,正是由于刑赏不当。君主治理民众不秉法度,做善事也不秉法度,这样情形一旦出观,也就等于没有法制了。
所以国家治乱的原理,应把致力于区分刑赏作为当务之急。要治理国家,没有哪位君主不实行一定的法令,然而结果却是存亡各异。君国灭亡,在于法令之中刑赏不分。治理国家的君主没有谁实行刑赏,是不加区分的。然而有的所谓“区分”,是拿了不同标准进行区分,实际上这并不能称为真正的区分。至于明察的君主的刑赏区分,则是按统一标准进行的区分。因此明君统治下的民众都重视法制畏惧禁令,既希望不要犯罪,又不敢等待取赏。所以说:不等到用刑用赏,民众就都服服贴贴地做事了。
因此,那种治理得最好的国家。善于把禁止奸邪作为急务。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禁止奸邪的法律是和人情息息相通,和政理紧密相关的。既然如此,那么去掉那些不易觉察的奸邪行为要用什么方法呢?关键在于一定要使民众窥探彼此的隐情。那么又怎样使民众互相窥探呢?大致说来,也就是同里有罪,连坐受罚罢了。假定禁令有牵连到自己的,从情理上看,他们不得不相互监视,唯恐牵连到自己头上。不允许有奸心的人得到隐匿的机会,靠的是四下里有眼睛盯着。这样一来,民众自己就会谨慎小心而对别人进行监督,从而揭发坏人的隐秘。告奸的人免罪受赏,有奸不报的人一定要连带受刑。如能这样,各种各样的奸人就被揭发出来了。连细小的奸邪行为都不容发生,是靠暗中告密和实行连坐所起的作用。
对法律整饬得极其严明的君主,依靠的是法律条文而不是人才。因此有办法的国家,无需名扬四海,就能无敌于天下,国家得到治理,这都是依靠法度的缘故。丧失主权的国家,让敌兵公开地在境内活动而不能予以防御制止的原因,在于只凭一二人才而没有法术,自取灭亡,是人为的因素在起作用;进攻别国,是法术的力量在起作用。所以在有办法的国家里。总是排斥空谈而仟用法术。
凡属和有关条例存关奈例曲相附会的虚功是难以识破的,凡属经花言巧语掩饰的错误是难以发现的;因此。刑赏易为表里不一的情况所惑乱。所谓依据条例而难以识别的功勋。就是奸功;臣下那些难以发现的过失,就是失根。依据条例则不能发现虚功.仪依常情判断就发现不了奸情。这样一来。刑罚和赏赐怎能不双双产生差错呢?因此,徒有虚名的功臣在闰内捞得声誉,夸夸其谈的说客在国外巧取私利,结果愚妄、怯懦、暴庆、巧诈的种种人物串通一气,用虚无的道理迎合世俗、取悦社会。所以那些国法得不到执行,而罪不容诛的犯人得以逃脱刑罚的制裁。这样的话,刑罚和奖赏怎么会不发牛歧异?事实本来摆在面前,但按常理推断却失去了正确度量。度量发生差错,并不是法度造成的;尽管法制业已明定,但依靠的却是私智。放弃法制而依靠智慧,那么接受任务的官员怎能把握要领?事务要领与事务本身统一不起来。那么法令哪能不出差错,而刑罚又哪能不趋烦乱?因此,赏罚混乱不堪,国法错误百出,是由于刑赏区分不明。
作者简介
韩非子(约前280-前233),即韩非,为韩国国君之子,战国末期韩国人,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政论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后世称“韩子”或“韩非子”,中国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著作有《韩非子》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