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历六年七月(771年8月15日),韦元甫去世,时年六十二,追赠
户部尚书。七年(772年2月11日),葬于
杜陵县南原。
元载:公与河南员锡,咸以精断,继登
宪府,杂理
诏狱,详评法家。去苛吏之
舞文,为后来之
公式。当时奏议,多所裁审。其后联南阳七军之势,罢河上六月之繇。服山越以静吴人,灌
陂塘以漕东国。功业茂著,颂声流闻。尚书考课,为四方首。上将倚任而命夺其时。维公刚柔施张,明白四达。被人伦之风教,通
国典之质文。其从事也,群萃与能,机运独远。好宣而不居悔累,多闻而独解危疑。其告终也,义训归全,纯精无爽。
河南采访使
韦陟器之,奏充支使,与同幕判官员锡齐名。韦元甫精简牍,员锡详讯覆,时号“员推韦状”
家族:
韦阆(北魏咸阳太守)——韦范(北魏高平男)——韦法俊(都水使者高平贞男)——
韦粲(北齐豫州刺史、
西僰忠男)——韦孝謇(北周集州刺史)——韦文宗(隋朝千牛备身)——韦德敏(唐朝太府少卿,赠邓州刺史)——韦玢(唐朝尚书左丞,赠扬州大都督)——韦元甫(尚书右丞)——韦悦(长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