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之,男,1964年出生于广西
桂林地区。1985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重庆),获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获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至1994年12月在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及国际专利、著作权和竞争法研究所(慕尼黑)从事合作研究,1994年12月毕业于
慕尼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
博士学位。
历任职务
通晓德语与英语。系国际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促进会(ATRIP)、国际著作权协会(INTERGU)和中国版权研究会会员。
1988年8月至1990年3月在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1995年3月至1995年8月在德国斯图加特Thuemmel Schuetze & Partner 律师事务所任职。1995年10月起在
北京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任讲师、1997年8月起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讲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等课程。
先后在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同和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2008年9月-2014年6月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教。
2014年7月起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任教。
学术成果
著作及文章
1.Der Urheberrechtsschutz in China mit Hinweisen auf das Deutsche Recht(《中德著作权法比较研究》),
慕尼黑VVF出版社1994年德文版
2.《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
3.《软件的法律保护》,《法律学习与研究》1986年第2期第86-87页
4.《巴西计算机程序立法情况介绍》,《软件产业》1988年第10期第47-48页
5.《保加利亚和匈牙利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软件产业》1988年第11期第44-45页
6.《谈谈合作作品的成立要件》,《版权参考资料》1989年第1期第27-29页
7.《析版权对作品内容的保护》,《法学》1989年第1期第28-29页
8.《论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模式》,《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3期第63-65页
9.《试论版权中的精神权利》,《法律科学》1989年第4期第39-41页(与谯荣德合著)
10.《欧洲共同体对计算机程序保护问题的立场》,《软件产业》1989年第6期第23-26,41页
11.《论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保护》,《经济与法》1989年第11期第11-12页
12.《论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河北法学》1990年第2期第10-12,19页
13.《计算机软件保护研究及我国的立法活动》,《法学研究动态》1990年第8期第13-15页(与武小勤合著)
14.《版权立法与完善投资环境》,《经济与法》1990年第10期第14-15页
15.《浅议发表的构成及其著作权法意义》,《法制日报》1991年4月26日第3版
16.《试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律科学》1991年第3期第53-55页
17.《论署名权》,《著作权》1992年第3期第25-27页
18.《试论〈
巴黎公约〉与制止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1992年第4期第10-13页
19.《略论作品的独创性》,《经济与法》1993年第1期第23-24页
20.Urheberschutz in China(《中国的著作权保护》),Auslandskurier1995年第4期第38-39页(德文,与R. C. Thuemmel合作)
21.《论数据库著作权》,《著作权》1996年第3期
22.《著作权法风云录》,《法制日报》1996年5月27日
23.《数据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新闻出版报》1996年10月2日第7版(与何菁合作)
24.《‘梁祝’著作权能拍卖吗?——拍卖‘梁祝’的法律思考》,《法制日报》1996年10月21日
25.《中国著作权法中的出版者权利》,《中国专利与商标》1997年第1期
26.《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日本]《清和法学研究》1997年3月号
27.《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之例外》,《知识产权》1997年第4期第46-48页(与杨红菊合作)
28.《从伯尔尼公约看中国著作权法之修订》,《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民商法学》1997年第12期转载)
29.《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的秘密》,《电子知识产权》1998年第5期(《中国专利报》1997年12月31日第2版)
30.《欧共体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评介》,《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民商法学》1999年第3期转载)
31.《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权利——关于著作权法修订稿的思考》,《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第74-79页(《民商法学》1999年第12期,第31-36页转载)
32.《<欧共体出租权指令>评介》,《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第136-139页(《民商法学》2000年第2期第63-66页转载)
33.《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第25-33页(《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0年第2期第41-49页转载)
34.《欧共体卫星著作权指令评介》,《知识产权》1999年第6期,第42-44页(《民商法学》2000年第2期第67-69页转载)
35.《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评介》,《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第86-90页(《民商法学》2000年第4期第69-73页转载)
36.《“PDA”商标案的启示》,《中国知识产权报》2000年5月10日,第2版
37.《欧盟数据库指令评介》,《著作权》2000年第2期,第48-52页
38.《著作权产品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探讨》,《著作权》2000年第4期,第10-12页,又载陈美章等主编:《数字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48-56页
39.《英国商法》第十、十二章,法律出版社1991年(与董安生等合作编译)
40.《商品经济大词典》(法律词条之二分之一)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41.Gesellschaftsrecht i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中国公司法》,与G. H. Raiser 合著)德国Jehle-rehm出版社1996年德文版XXVII+83页
42.《论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88年油印),102页
43.《知识产权法规汇编》(1990年人民大学印,与刘春田,刘星明合编)500页
出版图书
人生经历
留学德国的英语翻译
1985年,韦之从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后,这个广西农家出生的学子来到了北京,在中国人民大学拿到了法学
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一个偶然的机会,德国一个名字长得有些啰嗦的研究所———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及国际专利、著作权和竞争法研究所的所长来北京讲学,只跟着导师学过几天德语的韦之就因为良好的英语表达能力临时充当了所长的翻译。
机会有时是转瞬即逝,韦之却不同,他在近两年后因为给这位短暂接触过的德国人写的一封信,收到了留学的邀请。
在许多年后韦之学生的一篇文章里如此说道,这个研究所“自身仅有一二十名研究人员,其余数十人来自世界各地,故而深具国际意味与交流气息。其专业领域为世界同仁所认可,知识产权学者均以能在此授教、研究、熏陶为荣。在这个群体中,法律不仅仅是一种爱好,一种思辨的乐趣,更是由整个社会生活融汇而成的,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服务于社会。法学不仅仅是学术机构中学者的任务,亦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对法律的反思与理解。正因为二者都承认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对法律的发言权,都与这个社会紧密结合在一起,体现着对所处社会普遍的关怀,所以他们才具有了更广博更深层的凝聚力。”
九十年代自费留学的中国人大多至今仍对这样的生活留有深刻的印象,除了学习,大多数时间是“刷盘子”的生活。宿舍———研究所———餐馆后厨的生活过了半年后,在一次华人的聚会上,韦之从别人口中得知自己竟然是中国大陆第一个留学德国的法学研究生。不过“第一个”并没能带来特殊的照顾,倒是一些后来留学的尽管学业没能完成却都已经开始移民。直到1994年,韦之以优异成绩从
慕尼黑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才发现,由于更多的时间被耗费在研究所的图书馆里,以至于“刷盘子”得到的报酬只够吃饱肚子。
在提出赞助机票的申请被
大使馆委婉拒绝后,韦之接受了德国斯图加特ThuemmelSchuetze&Partner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邀请。半年后,韦之放弃了悠悠自在的德国律师生活回到了北京。
简约的德国风格
“一丝不乱的头发、端正不斜的眼镜、洁净齐整的服饰(尤其那条打得几近完美的领带),那右壁提纲竖写、左壁例辞横排的板书,还有那‘休息十分钟’的精确表述……一切都昭显着其为人的方正端严,只有那绘着彩图的小瓷杯隐隐透露出其内心深处的烂漫童真。”这是一个即使在酷热夏季也要一丝不苟打好领带才给学生上课的老师。
韦之是一个极其尊重规律的人。守时原本只是一种美德,在韦之身上都成为了一种近乎苛刻的规律。对生活要求的细致物化成为每一个细节。在德国打工时韦之曾经在一个印刷厂装订过词典。“那根本就是一种需要手工制作的艺术品。”韦之如是说,“哪怕只是造成装订上细微的瑕疵,精美的词典只能被无情地废弃。”
从留了多年的宣传单到德国印刷厂里由于瑕疵被扔弃的词典,从学生们戏称的几乎无法忍受的“拜物者”到多年收集的资料演化出的一排排整洁文件夹,严谨细致的日尔曼传统行为方式培养了韦之最终的德国情节。
回国已经十年之久的韦之至今没有使用过传呼机、手机这种已经普及得有些泛滥的科技产品。在北京,从出外办事到学校教课所有的行程,以分钟计算的“韦之式”的时间安排都是靠自行车这一交通工具来完成的。
精通德、英两国语言的韦之对生活的序列分明背后是对生命的无尽丰满。曾经教过的一位学生近十年来只和老师吃过一次饭,饭是极其简单,吃的什么已记不清楚,倒是数年前韦之吃饭时溢美天边晚霞、林中栖鸟的德国诗词,学生仍然背诵如流,印象极深。
实用的学术主义
当中国仍处于计划经济时期时,韦之在德国研究的是大多数中国人几乎没有任何概念的著作权和竞争法学。这在当时的中国完全是一个“不实用”的理论。当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最热门话题之一,甚至连一些不相干的人也在借机大写文章提高身价时,韦之却一头扎进了故纸堆中。
韦之写的书不多,《中德著作权法比较研究》德文版、《著作权法原理》等,却是为数不多的精品。在北京大学,韦之也是惟一从不给学生指定教材的老师,“学生如果觉得我的书对他有帮助自然会去读,不需要去指定教材,没有哪一本书会是最好的,只有在大量阅读中去发现并吸收成为自己的思想才是最好的。”
“所谓著作等身并不能代表学术上的成就有多高,‘攒’一本甚至多本书现在很多人都在做,但写出来的书一定要十年、二十年以后还能对学生有用,这样才符合学者对学术的研究精神。”
“学习、研究重要的是要讲究方法。真正的学者不仅仅是一个研究者,更应该是一个传播研究方法的传递者。”韦之的学生们在被不断要求要拥有自身独立思维方式的同时,对前人的
知识借鉴也被要求一定要找到最初的起源。“不能含糊其词,学术依据来不得半点虚假。这即是作为研究者对自己的学术品德负责,更是作为一个传播者对受众负责。”
韦之在大学里当副教授有些年头了,也带着博士生做研究,不过在申报教授职称的时候,学校往往都收不到韦之提交的申请。“生活不是用头衔来作为支撑,作为一个研究者和传播者,能当作基石的是你研究和传播的方法,多年以后,是不是还能给别人带来实际的帮助。”
在现在学术研究领域里已经不断出现“克隆”丑闻的年代,或许当年那种在研究所里为了寻找一个原始注释,爬到高及屋顶的书柜上查阅几个小时的治学态度才符合韦之心中那理想的学术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