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快速发展。此类行为确实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如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侵犯个人隐私、过度信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向大会提交的建议中,厉莉等6名代表建议将“非法放贷罪”置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项下。条文表述如下:第X条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