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
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本罪有以下特征:1.
犯罪主体是
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该款所称“银行”是指
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
信用社、
融资租赁机构、
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
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2.行为人有以牟利为目的,以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等行为。”以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帐的方式”,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对收受客户的存款资金不如实记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
帐目,帐目上反映不出这笔新增
存款业务,或者与出具给储户的
存单、
存折上的记载不相符。“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帐的存款私自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吸入的资金私自放贷给其他单位。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
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金融工作人员非法拆借、放贷罪的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实践中一些银行或者其他
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本单位的小
集体利益而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吸储不入帐,本单位动用此资金进行
经营活动,或者非法拆借、放贷的情况。根据本款规定,对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账外放贷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银行是指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
农村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
信托投资公司以及
中央银行批准成立的其他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
2019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该意见施行
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