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罪名
法规全文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0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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