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术语简介
侵占罪中的“据为己有”、“拒不退还”与“拒不交出”应如何理解与掌握
据为己有和拒不交出是侵占罪客观方面的两个必要组成部分。据为己有是侵占的关键,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据为己有的进一步公开化、明确化。在侵占罪中,将自己发现的他人遗忘物据为己有可以通过收起、隐藏等较为典型的行为来实现。而将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则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种是在保管过程中超越保管权限,对代为保管的财物进行所有者才能进行的处理,如转赠、毁坏、出卖等;另一种是在所有者来索取时“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在第一种情况中,行为人通过对保管物的处分行为彻底表明了侵占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无法再把保管物退还或交给其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不再需要证明其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而在第二种情况,则必须加上拒不交出和拒不退还的情节,方能证明其侵占的主观故意。因此,绝对地说拒不交出和拒不退还不是侵占罪客观方面的组成部分是不妥当的。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侵占案件都要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轻捷才能成立。
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应当将保管物退还给其所有者时或者其所有者来索还时,以明确的方式拒绝退还或交给其所有者。
拒不交出不一定非要竟权利人要求,占有财物、负有交出义务的人虽未被要求而继续占有不主动交出,如列车乘务员在收拾车厢时发现乘客遗忘的手机,没有交给列车长或乘警,而是自己藏起。这种情况虽未经权利人要求,也属于“拒不交出”。
关于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表现形式,应当是以较为明确的语言或行为拒绝将财物退还或交出给权利人。在实践中,虽未以语言明确的拒绝退还或交出给权利人,而是通过推诿、拖延等方法不予退还或交出,或者通过没有其他合理理由的毁损、抛弃或者转卖等行为对财物加以处置,从而客观上无法退还或交出给权利的人,都应当属于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如果行为人虽然答应退还或交出,但以权利人无法满足的无理要求为条件的,亦应认定为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
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作为侵占罪成立的条件之一,表明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的固定化和外在化。与不退还或不交出相比较,具有程度上的差异,并且行为人在表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之后可能还会有所反复,即退还或交出所持之物。因而行为人是否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应根据其一定时期内的表现来判断。那么这个期间的下限在哪儿呢?这就是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时间标准问题。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