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以营业税为例,
商品交易就是营业税的非应税项目。(2009年交通运输业启动营改增之后,改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文件规定,“非增值税
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大部分已列入“营改增”项目)、
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注意:”
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中转让专利与非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改为按增值税
应税服务计算增值税。
其中,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其相关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
税目中”研发和
技术服务”项目下的“技术转让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下的“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即属于该范围。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土地附着物。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
附属设备和
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
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
进项税额不得在
销项税额中抵扣。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
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也就是说,将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上述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及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的研究开发;或不动产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与销售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已
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除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外,按当期
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不过,将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将专利、非专利技术应用于生产(含
修理修配)领域试验费用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