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间化是指存款人将他们的资金从银行(金融中介)提走,再直接投资于政府债券以获得更高的收益率。
发展
Chircu和Kauffman (1999)认为,非居间是指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中间商的使用、增加直接向
最终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渠道的过程。当中间商被排除在渠道体系之外,或者其所提供的服务可以由其他服务方式代替时,非居间化就产生了。
许多学者认为,互联网的的出现加速了非居间化的趋势。如Benjamin和Wigand (1995)认为,电子沟通渠道和电子市场的发展为买卖方越过中间商以及通过降低交易成本获取价值提供了选择,因此,可以越过中间商,通过互联网更便利、更弹性、更快捷的方式直接与潜在的供应商或顾客开展业务。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渠道成员能为供应链中的供应商和顾客创造价值,否则他们将不可避免地被越过或被其他能提高更好服务的渠道中间商所代替。
尽管有非居间化的可能性,依然有很多学者认为言过其实。Samiee(1998)认为,互联网的首要作用是增加其他类型的中间商,而不是消除传统中间商。Saloner和Spence (2002)支持这种观点,认为互联网的挑战不在于如何响应一种完全不同的渠道结构,而是如何管理更加复杂的渠道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新的互联网渠道同原有渠道共同存在,互联网技术改变了原有渠道发生作用的方式。Chircu和Kauffman(1999)提出了—个居间化一非居间化一再居间化的循环框架,认为传统文献对非居间化的解释聚焦在短期,而从长期来看则会出现再居间化,即曾经被非居间化的渠道参与者采取新的创新性方式如IT的运用参与交易,有效地化解其他竞争对手带来的非居间化压力,重新进入到了价值增值链中。Chung (2005)运用交易成本和交易价值分析框架,对非居间化程度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制造商自建互联网渠道带来的非居间化威胁言过其实,在互联网时代,制造商对中间商的依赖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Chung (2005)进一步提出,这对那些担心被制造商互联网渠道所取代的传统中间商是一个利好,但中间商只有通过维持与厂家的良好关系、维持顾客对他们的忠诚,致力于承担不可替代的市场功能,以及提高其互联网技术,持续不断地提供超额价值,才能保持或改善其市场地位。
因此,Walters (2008)认为,互联网对中间商的挑战在于如何利用互联网来支持更好的顾客服务。从这个角度来讲,首要威胁来自于中间商自身的惯性。只要中间商对互联网积极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为供应商和顾客提供更高的价值,他们将获得持续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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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联邦储备委员会的Q条款,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储蓄机构能够付给存款账户的最大法定利率为4%。由于市场利率已经上升到超过法定最大值的值,所以储蓄机构遭遇到了非居间化问题——大的存款人撤出他们的存款然后直接投资到收益率更高的美国国库券上。这种存款的损失给储蓄机构带来了严重的流动性问题,因为大多数储户的存款被投资在了长期抵押贷款上(超过30年才偿还)。这个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法是允许储蓄和贷款协会和互助存款银行向它们的储户提供更高的利率。这个过程的第一步发生在1970年,当时所有的储蓄机构都被允许向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CDs,10万美元以上)支付自由的市场利率。根据1980年的法案,Q条款在1986年被彻底取消。
不幸的是,对非居间化问题的解决办法使储蓄机构在利率风险上的致命弱点更加易受攻击—这是为了以固定利率贷出长期而“借入”短期(从储户那里)的结果。它们资金的成本随着持续的通货膨胀导致的利率的上升而不断增加,而它们在那些资金上的收益却被锁定在前些年已经商定的抵押贷款较低的利率上。结果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足以给除了最强大的储蓄和贷款协会和互助存款银行之外所有的储蓄和贷款协会和互助存款银行带来严重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