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实行行为,“实行行为”的对称。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起补充作用的行为。在中国刑法中,非实行行为包括有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组织策划及指挥行为、犯罪的教唆行为、犯罪的帮助行为等。犯罪的非实行行为并不是每一个具体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例如,在许多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的预备行为,在
简单共同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的组织、策划、指挥、教唆以及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