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职工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职工
非全日制职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职工。
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非全日制用。
从事
非全日制用工
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试用期规定
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
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24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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