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统家庭(Non-traditional Family)是指与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大家庭三种传统的主要的家庭结构相对的
家庭。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非传统家庭是区别于双亲家庭、以儿童为户主的家庭、以监护人为户主的家庭、大家庭、核心家庭的家庭结构。
定义
非传统家庭(Non-traditional Family)是指与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大家庭三种传统的主要的家庭结构相对的家庭,分类方式多种多样,一般包括单亲家庭、重组家庭、寄养家庭、收养家庭、同性伴侣家庭、无子女家庭、非婚同居家庭、单身家庭等。
非传统家庭的类型
单亲家庭
单亲家庭是指核心家庭中的配偶一方因离婚、死亡、出走、分居等原因使家庭成员不全的家庭。关于单亲家庭的类型,一般认为有丧偶式、离婚式、未婚式、失踪式、独身领养式和分居式几种。
在国内外,由女性维持的单亲家庭明显多于由男性维持的单亲家庭。据统计显示:美国有大约500万个由母亲维持的单亲家庭,占单亲家庭总数的87%,而男性维持的单亲家庭不到7%;在中国,90%的单亲家庭是以女性为主。
重组家庭
重组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因某种原因离婚后,由至少一方带着自己的一个或多个子女与新的伴侣重新组成家庭,也可和新伴侣育有共同子女后一起生活。
常见的类型是父母将在婚前家庭中的孩子带到新组建的家庭里,或者在新的家庭里生下自己的孩子,或者不生育孩子。配偶可能结了婚,可能只是同居在一起;可能是异性伴侣,也可能是同性伴侣。
重组家庭与核心家庭的区别如下:
1. 核心家庭中的孩子的父母都是亲生父母,而在重组家庭里,只有一个亲生父母和他/她的孩子一起生活。在有些案例中,孩子轮流与父母生活。
2. 核心家庭的经济资源来自家庭单元内部,而重组家庭的一些家庭资源可能来自前配偶。
寄养家庭
寄养家庭是一类特殊的家庭,以共同居住为标志,家长与寄养儿童没有血缘、收养等关系,由政府部门承担儿童的监护权。当儿童因遭受遗弃、监护人死亡、流浪避难等原因而由民政部门监护时,经过特定程序被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照料,即形成了寄养家庭。
世界范围内存在着多种类型的寄养家庭,孤残儿童寄养、难民儿童寄养、留学儿童寄养以及其他弱势儿童寄养都是常见的寄养类型。家庭寄养作为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收养模式的有效补充,相较后者更有利于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收养家庭
收养家庭是由过继或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家庭,是家庭结构类型的一种。由于养父母和养子女无直接血缘关系,在心理上与有直接血缘关系的父母和子女不同。大多数收养父母与他们的养子女建立了亲密的情感联系。
收养家庭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一般收养家庭,还有一些特殊的收养家庭,例如亲属间的收养、被拐卖儿童的收养、残障儿童的收养、开放收养等。每个儿童都有在家庭中成长的权利,一种稳定的、连续的和永久性的关系将会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和发育,收养家庭便承担了这样的积极作用。
同性伴侣家庭
由同性结合而成的家庭。在世界范围内,同性伴侣获得抚养对象的可能方式包括收养、
代孕、女性伴侣人工授精、抚养其中一人的原抚养对象等。2004年7月,美国心理协会的结论认为“整体的研究结果表明,与同性父母生活在一起儿童的福祉、发展和调整与那些和异性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孩子相比没有明显不同”。
目前世界范围内受法律承认的同性伴侣家庭结合方式有如下几种:
同性婚姻
赋予同性结合以“婚姻”的法律地位、法律保障和法律身份,且与传统婚姻具有相同的名字:婚姻(marriage)。
非婚同性伴侣关系
很多国家或地区中都存在法律认可的非婚姻的同性伴侣关系,例如欧洲一些国家的同性伴侣登记制度(registered partnership)、伙伴制度(life partnership)、民事互助制度(civil solidarity pact)、家庭伴侣登记制度(domestic partner registration)、同性结合(civil union)等伴侣制度。它们对非婚同居者作出规范予以保护,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权利和义务,但法律赋予之的效力通常要少于婚姻。在有些国家或司法区域,异性之间与同性之间都可以注册为同居伴侣。
中国相关制度:意定监护
目前,中国同志群体可以选择通过“意定监护”文件指定自己的伴侣作为自己未来的监护人,方便应对医疗、财产等多方面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即我们熟知的意定监护。
同性伴侣可对意定监护的协议进行事先公证,从而保障被监护人的意志和监护人的权利行使。然而,意定监护对于同性伴侣的适用并非该制度设计初衷,这也绝非意味着中国已在立法层面认可同性伴侣关系。
无子女家庭
非自愿选择的无子女家庭,即伴侣至少有一方不育时形成的情况。不育是指在没有实施避孕措施的情况下,有至少一年的常规性生活而女方没有怀孕,或不能从怀孕到正常出生。
自愿选择的无子女家庭中包括短期内不打算生育的伴侣,和决定永远都不要孩子的伴侣,后者又常称为“
丁克家庭” (Double Income No Kids,中文名取自缩写“DINK”的音译),指有生育能力但主动放弃生育的双收入无子女家庭。
中国还有一类无子女家庭的生活困境曾一度引发社会关注。独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不能或不愿生育(或领养)子女的家庭被称为失独家庭,这样的群体往往难以抵抗贫困化、老龄化等多种风险,社会支持体系断裂,是中国社会中较为脆弱和边缘化的一类家庭。
非婚同居家庭
即并未缔结婚姻而同居生活的伴侣组成的家庭。在中国,具备婚姻的意思、有同居事实、存在公示的两性结合的情况,也被称为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相对应。近20年来,世界范围内的青年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变得越来越普遍,作为家庭主义文化与个体自主实践相互博弈和建构相互作用的产物,亦引起了诸多学者、社会评论家和政策制定者的关注。
单身家庭
一个人就是一个家的情况即为单身家庭。选择不结婚的人,一般情况下被称为“单身人群”,但在统计家庭形式的时候,会用专门的名词“单身家庭”形容。单身家庭是和联合家庭、主干家庭、核心家庭并列的一种家庭形式,更多是一种统计意义上的概念。
空巢家庭
空巢家庭通常指最小的子女离家后,仅由父母组成的家庭。空巢家庭对家庭成员在生活重心、观念、经济、心理等方面的调节都有一定的挑战,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中国相关领域研究学者的关注,而这种关注的焦点又常常集中于老年空巢家庭。
其他非传统家庭
在不同国家特殊的社会与历史背景下,有时会形成一些有时空特殊性的非传统家庭。例如,在中国社会的流动背景下,家庭结构多元性表现出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形态,例如留守家庭、隔代家庭、临时家庭等流动人口家庭。
非传统家庭的现状
根据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的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的数据,中国的家庭类型仍以核心家庭为主导。核心家庭占62.1%,主干家庭占28.3%,联合家庭占0.7%,其他家庭占8.9%。然而,数十年来的中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出了中国家庭类型的多样化趋势,其中非传统家庭的大量出现就是标志性现象。随着生育率的持续下降、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移民流动,独居老人家庭、空巢家庭、祖父母家庭(隔代家庭)、丁克家庭、单身家庭、单亲家庭等的数量都呈现出了增加趋势。
“独居老人家庭”是指由老人单独组成的家庭。2010年,中国有近3000万户独居老人(65岁以上)家庭,占全部家庭的8.1%,占老年家庭总数的30%。除了常见的独居空巢老人家庭外,由年轻老人和高龄老人组成的两代同堂家庭和老人与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的独代老人家庭也很值得关注。这些家庭大多没有子女或子女长年在外。不难发现,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依然存在,并以新的形式发展着。
祖父母家庭(隔代家庭)是指祖父母和孙子女共同生活而没有中间代的家庭。2010年其所占比例为2.26%,比2000年仅增加了0.37%,但户数却增加了260多万户,是1990年的4.7倍、1982年的5.75倍。这些家庭集中在农村,体现了目前相当多的农村青壮年夫妻一起外出打工、把孩子留给父母的社会现状。中间代虽然不与父母子女同住,但他们与农村家庭的经济来往频繁,也会定期回家尽养育子女和赡养父母的责任。
从20世纪后半叶起,大多数西方国家相继进入了第二次人口转型,人们婚龄推迟、同居和非婚生育的现象逐渐增多,离婚率也有所上升。近年来,中国离婚率同样逐年上升。中国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03年起,中国离婚率已经于十二年内呈持续增长态势,并于2019年达到了3.36‰。随着离婚愈加普遍,生活在父母离婚后的家庭的子女的比例不断上升,重组家庭和单亲家庭的数量亦不断上升。
早在20世纪以前,非婚同居在中国社会还普遍被称为“非法同居”,并遭受着道德上的污名化、非议而被迫处于地下隐蔽状态。近20年来,伴随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现代化,当代中国城市青年的非婚同居已经从一种不正常的边缘行为逐渐转变为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一方面,同居青年凭借个人的婚姻意愿、经济发展水平、代际互动、情感诉求等因素作出了微观上的自主选择和宏观上的推动社会家庭流变;另一方面,城市青年的非婚同居现象既反映了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制度变迁,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家庭现代性变革的复杂路径。
非传统家庭的形成历史
中国社会
。
西方社会
欧美的婚姻家庭在20世纪发生过两次转变,第一次是“20世纪早期开始的对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强调和个人对浪漫爱情的追求”,第二次是“20世纪最后几十年出现的新的趋势,即个体主义的表达需求”,其中第二次转向使婚姻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即“伴侣型婚姻关系从规范层面失掉了自己的根基。各种各样的婚姻形式开始涌现,包括非婚家庭”。
第二次转向表现形态有同性伴侣家庭、非婚生育、丁克家庭等,在理论上多获得女权主义和后现代理论的支持。这些现象被美国社会学家安德鲁·切林(Andrew J.Cherlin)称之为“婚姻的去体制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 of marriage),即随着同居比率的上升和同性恋婚姻的出现,西方社会对于亲密关系伴侣行为的社会规范进一步弱化。德国社会学家贝克(Ulrich Beck)认为,随着社会现代性与个体化的发展,传统家庭将丧失其把持已久的垄断地位,一些新的生活形式将会出现并广为传播,例如非正式婚姻或没有孩子的婚姻;单身父母、再婚或同性伴侣关系;暂时的关系或终生的友谊关系;在不同的家庭生活甚至在不同城镇生活的家庭关系,它们将在未来成为社会家庭样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故而称之为“后家庭时代的家庭”。这些多种多样的关系形式,成为了如今非传统家庭的基础。
非传统家庭的成因
人口结构转变
与家庭直接相关的人口转变因素包括生育率的降低,人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和人口流动。生育率的降低和寿命的延长在宏观上使得人口年龄结构老化:儿童抚养比下降,老年抚养比上升,空巢家庭比例大增,传统的家庭结构面临挑战。人口流动降低了许多家庭中全部成员同住的可能性,产出了形式多样的流动家庭、留守家庭(包括隔代家庭)。
工业化与现代化
城市化和现代化改善人们的非农就业机会,尤其是帮助女性在经济上走向独立。历史上,男性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女性在经济上多依附于男性,这就决定了私域和公域男尊女卑的性别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兴起,使妇女也成为家庭和社会的主要劳动力,促使她们在经济上进一步独立,她们的家庭和社会地位也随之提高。女性依附性的减弱无疑会影响到婚姻的形成、家庭的建立、家庭的稳定性以及家庭关系的调适。这也是离婚率升高、单身母亲现象增多的重要原因,从而导致非传统家庭的形成。
婚姻与家庭观念
工业革命、城市化与流动的出现,造成了家庭主义的终结和个人主义的兴起。在当今许多西方国家,传统的婚姻观和家庭观逐渐被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消解。离婚、同居、未婚生育、独身、同性恋等现象越来越普遍,双职工家庭、丁克家庭即双人无子女家庭(Double Income No Kids,缩写为DINK)、单亲家庭、继父母家庭、收养家庭、异族通婚家庭以及同性恋家庭,都与个人主义和对个体满足的追求有关。
社会与个人观念
女权主义和LGBTQ+平权思潮在非传统家庭的形成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传统的家庭模型和婚姻关系具有加强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和权力差异的特点,女权主义对其提出了批评,揭示了传统家庭婚姻本质中利用经济、权力、个人发展和性压迫并奴役女性的部分。这样的思想深刻影响了现代社会中的女性,增加了她们对婚姻和生育的怀疑态度。离婚率的上升、单身母亲家庭现象的增多,均与女权主义有着重要的关系。
随着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对同性恋现象的深入研究,对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予以法律保障的全球化立法运动此起彼伏,同性恋者以建议婚姻和家庭来追求幸福生活最基本的人权的诉求声量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大,立法保护同性婚姻已经呈现出了全球化趋势。在这样的趋势下,越来越多的同性伴侣通过结婚、同居等形式组建起了自己的家庭。
相关研究
作为多元家庭中的一种,非传统家庭的积极意义和可能存在的问题都需要得到正确的认识,目前也已有许多研究支持人们从不同角度合理看待非传统家庭及它们的成员。
非传统家庭的积极意义
长期以来,社会对非传统家庭的污名化或歧视一定程度上是源于这类家庭对儿童可能的负面影响。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罗森菲尔德(Michael J. Rosenfeld)基于美国200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所做的研究发现,同性伴侣家庭子女似乎在学业表现上与其他家庭结构子女并无差距。异性恋已婚夫妇的子女的留级率在所有家庭类型中最低,但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所致。各种类型非传统家庭的子女都比住在集体住所(如孤儿院和庇护所)的儿童更容易完成学业。由此可见,无论哪种结构,家庭生活都对儿童的成长发展有着正向作用。
美国芝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的玛丽安·贝特朗(Marianne Bertrand)于2019年的研究显示,年轻人的性别社会化跟他们与非传统家庭的接触有着重要关系。与单身母亲一起成长的时间越久,男孩女孩们就会形成更自由开放的性别态度。而即便是在传统意义上完整的家庭中,儿童的性别态度也会受到工作中的母亲(尤其是当她是家庭经济支柱时)的积极影响。可以看出,社会性别角色更平等的家庭生活,有助于儿童形成更加自由开放的社会性别态度。
非传统家庭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西弗吉尼亚大学医学院的萨瓦拉(Adrienne N. Zavala)等研究者于2013年的研究显示,当家庭的社会经济水平相同时,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抚养的儿童在心理和社会发展上并无明显差异。然而,由祖父母抚养的孩子有着较高的行为和情感障碍发生率,因此可能需要特别注意其心理健康需求。当祖父母不得不照顾孙辈时,他们可能会面临诸如住房困难、经济困难、愧疚悲伤、失去独立性以及工作受限等诸多挑战。因此,祖父母自身患抑郁症及其他慢性病的几率也会增加。
跨种族收养本身并不会使儿童出现情绪、行为问题的风险升高。然而,被多数族裔的家族收养的少数族裔儿童有可能对自己的族裔身份认同感到困惑。因此对于跨文化收养的家长,熟悉最常见的当地种族的文化行为,尤其是应对语言障碍和文化信仰问题,对于儿童的成长发展至关重要。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非传统家庭是多元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非传统家庭的儿童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相关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等共同努力。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此有诸多相关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从监护人的责任和未成年人的安全福祉等角度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从女性的生育权和监护权的角度进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旨在保障未成年人能够获得健康的家庭与完备的保护,从而保证其在和谐的氛围中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九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听取意见并酌情采纳。
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对于情节轻微的学生纠纷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
策略措施:
14.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将性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增强教育效果。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儿童年龄阶段和发展特点开展性教育,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协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
3.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运用科学育儿方法。
4.培养儿童成为好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
5.增强亲子互动,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
6.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95%的城市社区和85%的农村社区(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7.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8.提升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中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家庭作为最常见社会结构之一,在教育中往往会从儿童权利和家庭保护等角度进行呈现。中国各部委发布的教育类文件中,《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2019修订)、《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修订)、《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修订)与《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阐释并强调了家庭的保护责任和教育功能。
《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2019修订)
0~3岁儿童的家庭教育
鼓励主动学习儿童日常养育和照料的科学知识与方法
关注儿童需求
提供言语示范
加强亲子陪伴
做好入园准备
3~6岁儿童的家庭教育
引导儿童关心、尊重他人,学会交往。
培养儿童规则意识,增强社会适应性
培养儿童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意识
科学做好入学准备
6~12岁儿童的家庭教育
提升儿童道德修养
12~15岁儿童的家庭教育
重视儿童青春期人格发展
正确对待儿童“叛逆”行为。
对儿童进行性教育
构建良好的亲子关系
15~18岁儿童的家庭教育
提高儿童交往合作能力
培养儿童的责任意识
特殊家庭的家庭教育
离异和重组家庭的家庭教育指导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低年级
小学中年级
小学高年级
初中年级
高中年级
《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快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
给予困境儿童更多关爱帮扶。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指导、支持、监督家庭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要特别关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和贫困儿童,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以城乡儿童活动场所为载体,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关爱帮扶。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逐步培育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
相关国际文件
联合国发布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和《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Declaration on Social and Legal Principles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and Welfare of Children,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Foster Placement and Adoption Nationally and Internationally : resolution /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1986)从儿童保护与儿童福利角度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意义、功能和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儿童权利公约》
第三条
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第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第二十条
1. 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2. 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3. 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
第二十一条
凡承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
(a)确保只有经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并且判定必要时有关人士已根据可能必要的辅导对收养表示知情的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
(b)确认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的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办法;
(c)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
(d)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的财务收益;
(e)在适当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协定促成本条的目标,并在这一范围内努力确保由主管当局或机构负责安排儿童在另一国收养的事宜。
《关于儿童保护和福利的宣言》
第一条
每个国家均应给予家庭和儿童福利高度优先地位。
第二条
儿童福利要靠良好的家庭福利。
第三条
儿童的第一优先是由他或她的亲生父母照料。
第四条
如果儿童缺乏亲生父母照料或这种照料并不适当,就应考虑由其父母的亲属、另一替代性寄养或收养家庭或必要时由一适当的机构照料。
第五条
在亲生父母以外安排儿童的照料时,一切事项应以争取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是他或她得到慈爱的必要并享有安全和不断照料的权利为首要考虑。
全面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非传统家庭是多元家庭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不同的家庭类型以及认识家庭、养育和婚姻中的责任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非传统家庭”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1个主题“家庭”和第4个主题“长期承诺及子女养育”中,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及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1:关系
主题1:家庭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世界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家庭类型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不同的家庭类型(例如双亲家庭、单亲家庭、以儿童为户主的家庭、以监护人为户主的家庭、大家庭、核心家庭和非传统家庭)(知识);
► 表达对不同类型家庭的尊重(态度);
► 阐述对不同类型的家庭表达尊重的方法(技能)。
主题4:长期承诺及子女养育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家庭结构和婚姻概念有许多种类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家庭”和“婚姻”的概念(知识);
► 列举不同的婚姻方式(例如,自由婚姻或包办婚姻)(知识);
► 回忆一些婚姻关系会因分居、离婚或者死亡而结束(知识);
► 认同尽管人们在家庭结构和婚姻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但这些都是有价值的(态度)。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长期承诺、婚姻及养育子女的方式存在差异,且受到社会、宗教、文化和法律的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列举长期承诺、婚姻及养育子女的关键特征(知识);
► 描述文化、宗教、社会和法律如何影响长期承诺、婚姻及对子女的养育(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是否、何时以及与谁结婚(态度);
► 表达自己对长期承诺、婚姻及子女养育的看法(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婚姻和长期承诺伴随着许多责任
学习者将能够:
► 总结婚姻和长期承诺需要承担的关键责任(知识);
► 回忆成功的婚姻和长期承诺的关键特征(知识);
► 认同爱、宽容、平等和尊重对于实现婚姻和长期承诺的重要性(态度)。
要点: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成为父母,并且亲子关系包含多种不同的责任
学习者将能够:
► 列举父母需要承担的责任(知识);
► 比较成年人成为父母的不同方式(例如意愿和非意愿怀孕、领养、寄养、借助辅助生育技术以及代孕)(知识);
► 明确表示每个人都应该能决定自己是否要成为父母以及何时成为父母,包括但不限于残障人士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态度)。
学习目标(15~18岁及以上)
要点:父母/监护人有责任满足儿童的多种需求
学习者将能够:
► 对儿童的生理、情感、经济、健康和教育需求,以及父母的相关责任进行分类(知识);
► 阐明家庭关系中的困难如何影响儿童的福祉(知识);
► 认识到健康的家庭关系对子女养育的重要性(态度);
► 就自身的生理、情感、经济和教育需求与父母/监护人进行沟通(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与家庭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认识多元的家庭类型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爱我家》一册中涉及多元家庭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爱我家》一册主要帮助幼儿了解家庭有不同的类型,理解不同的家庭类型都可以很快乐,尊重不同家庭类型的家庭成员。同时幼儿也将能够理解家庭成员关系,说出家庭地址、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并与家人相互关心、共同协作。
小学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不单纯局限于家庭类型和家庭成员的关系,而是逐渐开始阐述家庭在儿童发展中的重要功能和支持作用、如何承担家庭角色以及如何与家庭内所有成员平等相处。
初中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会结合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一方面进一步深入讲解“家庭”这一话题,并且由此延伸到对于家庭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的讨论。另一方面,单亲家庭被作为典型案例,放在“家庭关系”“污名与歧视”“养育子女的权利与责任”这三个话题中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初中生会对家庭成员的协作、社会性别平等、基于差异的污名和歧视、婚姻和长期承诺等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思考,并且掌握更多爱、关心与尊重的能力。
相关案例
张碧晨华晨宇生子及其法律问题
2021年1月22日,娱乐圈知名男艺人华晨宇在其个人微博承认自己有孩子后,歌手张碧晨在其微博透露称,自己作为孩子母亲,独自决定生下孩子,引发各方热议。有律师表示,从目前的法律来看,张碧晨独自决定生下孩子并抚养,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无论女方是否告知男方,非婚生子女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只要孩子生下来,男方就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也有律师认为,张碧晨独自带孩子这一行为,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张碧晨独自生子,华晨宇与之共同抚养,但同时二者均为单身,也是非传统家庭中单亲家庭的一种,由单身母亲和孩子组成。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只要确认了亲子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材料(比如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的信息),就能够上户口。
中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2020年12月25日,上海市民政局宣布“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清单,这意味着上海的未婚妈妈从此可以顺利申领生育保险金。这一政策也为国内其他地区相关政策的完善提供了先例。
南京公证处向同志群体推广意定监护
2019年7月26日,南京公证处官方公众号发布文章《意定监护公证,搭建LGBT群体爱的桥梁》,向同志群体推广意定监护政策。公证机构作为意定监护之外的第三方,公平、公正地对当事人设立意定监护人的行为及意定监护协议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即为意定监护公证。这项公证从最开始的摸索,到越来越详尽的文本设计,到最后包括遗嘱、预嘱、意定监护、医疗救护委托书等在内的多项综合公证。目前南京公证处已经成功办理了综合公证二十余件,而同性伴侣申请办理的情况并不少见。
南京公证处的文章中表示,目前,LGBT群体如果需要指定伴侣一方负责担任监护人或者由伴侣一方继承财产,是需要通过两种法律文件即意定监护协议与遗嘱来建立相关法律关系的。意定监护中的监护人是由未来的被监护人选定的,只要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即可被选任,LGBT群体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文件指定自己的伴侣作为自己未来的监护人,方便应对医疗、财产等多方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