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原
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青海省宗教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
部门。
根据中共
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和青海省民族宗教工作的特点,青海省委、省政府在2010年3月份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将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及青海省宗教事务局职责整合,组建了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及青海省宗教事务局牌子。
2010年6月4日上午,新组建的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举行挂牌仪式,青海省民宗委党组书记、主任
普日哇致辞,青海省编办主任
韩德荣和青海省政府副秘书长
晁海军共同为省民宗委
揭牌。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法规,加强对全省民族宗教事务的
宏观管理和指导;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社会管理和发展经济与文化教育事业的政策,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指导民族
自治州、县重大庆祝活动。
三、贯彻执行协调
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调查研究农牧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调查研究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生产,参与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
五、研究
少数民族教育、
文化、
艺术、
卫生、
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参与管理有关民族教育专项资金。
六、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
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