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基本介绍
(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文化厅。文化厅是主管全省文化厅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能调整
(一) 下放的职能
将管理文艺、美术、文物、电影、音像制品等文化营业市场和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职能,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职能,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归口管理。
(二) 转变的取能
取消指导管理文化系统报刊、书籍出版发行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
文化体制改革。
(二)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和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直艺术表演团体发展规划,指导省直艺术团体的业务建设;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 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 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五)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全省电影发行、放映、译制工作。
(六) 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七) 指导、管理全省文物工作。研究制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省博物馆;指导全省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等工作;协调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
(八) 归口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
(九)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化厅设6个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有关文件起草;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查;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信息处理和文化外事工作;管理文书档案、信访和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
(二)人事处
研究拟定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负责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和厅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厅属文化社团的资格审查;负责涉及文化系统民族、统战、民政、侨务、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艺术处
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结构和布局;指导其业务建设;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艺术活动。
(四)社会文化处
指导管理图书馆事业。
(五)市场法规处
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培训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指导全省电影发行、放映、译制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调研、起草综合性文化法规草案。
(六)财务产业处
研究拟定文化经济政策;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文化事业专项经费;规划、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开展文化产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