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现任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为
吴晓军。
历史沿革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党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的重大决策部署,同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党和国家政治生活逐步恢复正常。
1979年,全国人大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步入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决议,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进入崭新阶段。
1979年8月20日至28日,青海省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设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了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从此设立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8月29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首次常委会会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
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主要职权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
地方性法规,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国务院备案;
(二)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
(三)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监督省人民政府、省
高级人民法院和省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述和意见;
(八)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
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他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四)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五)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现任领导
主任
副主任
秘书长
陈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