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青岛市文联,成立于1950年3月,青岛是中共青岛市委领导的、由青岛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山东省文联的团体会员。
主要职能
青岛市文联主要职责是:1、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组织文艺工作者创作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2、组织文艺工作者开展文艺活动,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表彰、奖励文学艺术创作、研究和表演等领域的优秀工作者和优秀作品。3、开展文学艺术领域的学术研究与交流,参与全市有关文化建设规划、重大文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评估,组织有关文艺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4、增进与国内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文艺界的友好交往,开展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5、参与制定地方性文艺法规,反映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文学艺术界知识分子工作。6、对全市性文艺家协会、学会、研究会、区市文联和文艺协会进行指导、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7、主办《青岛文学》文艺期刊。8、维护文艺家和艺术团体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9、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党组书记 魏胜吉
巡视员 刘华民
党组成员、副主席 谢志强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邹建民
党组成员、副主席 徐 强
副巡视员 柳电飞
主席团
党组书记、副主席:魏胜吉
党组成员、副主席:谢志强、徐 强
副主席:余钦伟、王 琳、何敬君、曾先国、周海波
秘书长:张 伟
机构设置
办公室
落实市文联党组会议重要事项,督察领导批示、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协调机关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文联文代会、全委会、主席团会等重要会议会务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竞争上岗、教育培训、职称、工资、保险等干部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做好机关文印、安全、保密、接待、档案、金宏办公、印章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加强车辆维护使用与管理;加强政府采购及资产管理,编制财务预算,执行经费指标控制,做好日常报销记账对账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老干部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文联党组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主 任:徐 强(兼)
协会工作部
联络、协调、服务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管理、指导挂靠协会的工作;加强文艺精品创作,组织好文艺成果的评选、表彰、奖励;组织文艺展览、创作、研讨等活动,发现培养推介文艺人才;参与文化建设规划、重大文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评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及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文联党组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部 长:张 伟(兼)
组织联络部
负责与中国文联、省市文联、区市文联的组织联络工作;负责文艺志愿服务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增进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文艺界友好往来,开展文化交流;加强区市文联和乡镇文联建设,促进各驻青高校艺术院校和企业文联的联系,开展文化合作;承担文联年鉴工作;及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文联党组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部 长:仇 玲
理论研究室
起草修改文联机关重要文件、工作报告以及文代会、全委会、主席团会等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及文件;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关注青岛文艺发展的状态,立足青岛文艺本土优势,为全市文艺繁荣发展提出
前瞻性研究成果;及时搜集整理上报文艺舆情信息,提高舆情研判能力,增强文艺工作和文联工作的主动性和科学性;搜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文艺发展的新理论、新动态、新思潮;做好文联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拓展文艺信息和文艺知识普及渠道;及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文联党组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主 任:张法舜
青岛市文学创作研究院
青岛市文学创作研究院成立于2014年,系山东省17地市首家成立的市级文学创作研究院,由原青岛文学杂志社和青岛市文学创作研究室整合而成,下设综合部、创研一部、创研二部、学术交流部。其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益文化在社会公共文化建设中的宣传引导作用;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文学创作实践,突出反映本市重大事件和先进典型等主题,组织创作主旋律文学作品;组织开展文学交流、作品研讨、精品论证评选等文学活动;从事当代文学理论批评与研究,组织发表文学评论;加强对全市作家队伍的管理服务,编辑出版《青岛文学》文艺期刊,发现、团结和培养文学人才,促进文学普及和推广等,2015年在全国文学院工作会上交流发言,《青岛文学》期刊跻身中国文学期刊联盟。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信号山路25号
法人代表:魏胜吉(兼)
副 院 长:高建刚(兼执行主编)、铁流
青岛画院
青岛画院创建于1980年4月,系我市美术书法创作和学术研究的专业机构,下设办公室、创作部、理论研究部、展览部。其主要职责是从事中国画、油画、水彩画和书法等艺术品种的创作与研究。近年来,青岛画院注重弘扬主旋律、提倡多元化,坚持写生创作,加强对外交流,编辑出版发行学术院刊,并在全国各地成功举办创作展览展示,学术创作整体水准跻身国家一流画院的行列。
2015年青岛画院改造项目已经基本完成,总建筑面积8395.55平方米,2016年内投入使用,将成为集艺术创作、学术研究、展示交流和刊物出版等于一体的城市艺术文化新地标。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芝泉路7号
院 长:曾先国
组织章程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青岛市文联)是青岛市各文艺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全市文艺工作者与时俱进,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促进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山东省文联,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和帮助。本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市、区文联,企业文协均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会员有遵守文联章程、执行文联决议、参加文联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文艺家协会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和活动。本会对各市、区文联和相关群众性文艺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团体,具有联络、协调、指导等义务。
第四条 本会倡导文艺工作者在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同时增加修养,丰富学养。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文艺活动,促进文艺界的安定团结,鼓励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体验生活,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创作出无愧于伟大时代的优秀作品。
第五条 本会提倡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组织和扶植广大文艺工作者开展各类文艺创作和理论研究活动。对在创作和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尤其是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会努力加强全市文艺工作者的团结,摈弃“文人相轻”陋习,提倡“文人相敬”风尚。努力创造民主氛围,积极发现和培养文艺新人,扩大文艺队伍,使青岛市的文艺界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态势。
第七条 本会加强与全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文艺界和世界各国作家、艺术家的联系,促进国内外文化艺术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本会作为全市文艺工作者之家,有责任发挥自身优势,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和法令,适应经济规律和时代需求,兴办文化产业,创造更丰富的物质条件,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本会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宪法及有关法律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合法权益。在他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责无旁贷地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协商推举及本会特邀产生。大会选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本会工作。委员和主席团成员的增补、任免,由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和部门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或部门领导人后,则应向青岛市文联主席团提出继任者接任青岛市文联委员的书面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后予以替换。青岛市文联可设名誉主席、特邀顾问若干名。名誉主席由全委会推举产生,特邀顾问由主席团聘请。
第十一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亦可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议或主席团(扩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青岛市文联学术委员会,设立青岛市文学艺术基金。
第十三条 青岛市文联的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和其它文化产业的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本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或主席团。
所获荣誉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国“节约型机关”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