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华浓规则是当公司的被出售或分拆已经不可避免时,
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使股东利益最大化。它是特拉华州最高法院于1986年审理露华浓公司与麦克安德鲁斯—福布斯控股公司一案中确立的。
根据露华浓规则,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出售公司,或者
上市公司的解体不可避免,
董事的
勤勉义务就是在出售公司时将公司的出售价格最大化,董事会的角色从公司的捍卫者转变为公司的拍卖者。因此当目标公司董事会接到
收购要约时,并不是立即同意并敲定收购价格,而是给其他潜在的收购方合理的时间,为
公司等待更高的收购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