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而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
在主权方面,霍布斯主张主权在君,并认为主权者的权力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且不受他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与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主张不同,霍布斯认为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他反对分权的主张,认为主权如果由几个机构分掌,就会使国家机能失调。他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能避免内乱。霍布斯主张的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他将布丹的主权至高无上理论发展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以至到了主权者不服从任何权威的地步。霍布斯的著作涉及最多的是刑法,他是从对罪与恶的区别与联系中得出犯罪的概念的,他把属于道德范畴的“恶”与属于法律范畴的罪加以区别。
关于犯罪的原因,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是来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虚荣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关于罪行轻重的衡量,他认为应该根据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危害后果及时间、地点和人物的不同,区分各种犯罪程度的轻重,要参考犯罪的原因、后果、时间、地点和人物。他对刑罚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于法律的禁与令的作为与不作为,而对违犯法律的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目的在于使他人知道违犯法律必受惩罚而守法。他把刑罚分为神罚和人罚二类。霍布斯是英国新兴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忠实代言人,尽管他有许多反复,但仍不愧为一位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反封建的斗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