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笛是一种船用的鸣笛仪器。
包装清单
雾笛使用规定
船舶值班与避碰921-第三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时,不论日间还是夜间,本条规定的声号应使用如下:
1.机动船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min的间隔鸣放一长声。
2.机动船在航但已停车,并且不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min的间隔连续鸣放两长声,两长声间的间隔约2s。
3.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帆船、从事捕鱼的船舶,以及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应以每次不超过2min的间隔连续鸣放3声,即一长声继以两短声,以取代本条1或2款规定的声号。
4.从事捕鱼的船舶锚泊时,以及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锚泊中执行任务时,应当鸣放本条3款规定的声号以取代本条7款规定的声号。
5.一艘被拖船或者多艘被拖船的最后一艘,如配有船员,应以每次不超过2min的间隔连续鸣放4声,即一长声继以三短声。当可行时,这种声号应在拖轮鸣放声号之后立即鸣放。
6.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个组合体时,应作为一艘机动船,鸣放本条1或2款规定的声号。
7.锚泊中的船舶,应以每次不超过1min的间隔急敲号钟约5s,长度为100 m或100 m以上的船舶,应在船的前部敲打号钟,并应在紧接钟声之后,在船的后部急敲号锣约5s。此外,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连续鸣放3声,即一短、一长和一短声,以警告驶近的船舶注意本船位置和碰撞的可能性。
8.搁浅的船舶应鸣放本条6款规定的钟号,如有要求,应加发锣号。此外,还应在紧接急敲号钟之前和之后,各分隔而清楚地敲打号钟3下,搁浅的船舶还可以鸣放合适的笛号。
9.长度为12 m或12 m以上但小于20 m的船舶,不要求鸣放本条第7款和第8款规定的声号。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每次间隔不超过2min。
10.长度小于12 m的船舶,不要求鸣放上述声号,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以每次不超过2min的间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
11.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除本条1、2或6款规定的声号外,还可以鸣放由4短声组成的识别声号。
在被追越船不同意追越的情况下,虽然本条并没有作出明文的规定,但《规则》第九条5款规定“被追越船可以鸣放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以表示对追越船的行为持有怀疑”。因此,当被追越船不同意追越或对是否能够安全追越有怀疑时,可以鸣放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尽管鸣放这种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是非强制性的,但这是一种良好船艺的要求,被追越船应当予以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