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是指国营企业为了挖掘内部潜力所需添置的设备配件、附件等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这类支出由于金额数量不大,一般又需与原有设备一起才能发生功能,所以不列入基本建设的管理。1958年以前该项费用由国家预算拨款,1958—1962年,由国营企业从利润留成中解决,1962—1967年期间,除商业部门外,改由国家预算拨款,从1967年起又改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国家预算不再拨款。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的内容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包括外购和自制设备以及零星土建工程等的费用,如购置仪器仪表、计算机、自制小型机器设备、修建费用不大的简易房屋和小型建筑物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的单项价值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否则由基建投资解决。
在1967年以前,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属于“四项费用”的一项,所需资金由国家预算拨款。1967年起,改由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