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董事是从公司雇员中选任的董事。对雇员董事的资格及选任方式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法国规定雇员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1/2,且只有该公司服务2年以上的雇员才有资格当选,选任雇员董事的机关是股东会。丹麦则规定,公司连续3年内其雇员不少于50名的,雇员有权选举两名董事会成员,但只有在该公司工作1年以上的雇员才有资格当选。瑞典的规定是可由地方工会从该公司雇员中任命两名董事和两名助理董事。
卢森堡规定公司雇员有权从三种公司中任命1/3的董事会成员,这三种公司是:有1 000名雇员以上的公司;25%的股份为国有的公司;主要事务享受国家特权的公司。德国则规定,凡超过2 000名雇员或某些特殊行业,如钢铁、煤炭,必须任命一名劳方董事,前者由股东指定,后者由监察委员会中的雇员代表表决任免。雇员董事与其他董事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责任,但一般不得参与涉及劳动工资纠纷及其自身利益事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