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改名集贤殿书院,通称集贤院。置集贤学士、直学士、
侍读学士、修撰官等官,以宰相一人为学士
知院等,常侍一人为副知院事,掌刊缉校理经籍。宋沿置,为
三馆之一置大学士一人,以宰相充任;学士以给、舍、卿、监以上充任;直学士不常置,修撰官以朝官充任,直院、校理以京官以上充任,皆无常员。金贞祐五年(1217年)置集贤院,有
知院、
同知院等官。元集贤院掌提调学校、征求隐逸、召集知名之士,并总管道教、阴阳、祭祀、占卜等事。元初,集贤院与
翰林兼国史院同一官署,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分立两院,置
大学士、学士、
侍读学士、侍讲学士、直学士等官,所属有
国子监、
兴文署。明废。
《新唐书.百官志二》:“集贤殿院。学士、直学士、侍读学士、修撰官,掌刊辑经籍。凡图书遗逸、贤才隐滞,则承旨以求之。谋虑可施于时,著述可行于世者,考其学术以闻。”《宋史.职官志四》:“秘书省......秘书郎二人,掌集贤院、
史馆、
昭文馆秘阁图书,以甲、乙、丙、丁为部,各分其类。”《元史.百官志三》“集贤院,秩从二品。掌提调学校、征求隐逸、召集贤良,凡
国子监、玄门道教、阴阳祭祀、占卜祭遁之事,悉隶焉。国初,集贤与
翰林国史院同一官署。至元二十二年,分置两院,置
大学士三员、学士一员、直学士二员、典簿一员、吏属士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