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团的传统理论:代表人物是特鲁曼和道尔。他们认为,集团或组织的存在是为了增进起成员的利益,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或企业组成的集团通常总是具有进一步增进这种共同利益的倾向,个人可以通过代表其利益的集团来实现或增进他的个人利益。
一、这种由共同
利益的个人所组成的集团谋求的是集团的共同利益的理论,实际上是“个人行动的目的是追求他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一命题的推广。在这种理论看来,理性的经济人可以通过纯粹个人的、没有组织的行动来有效增进他的个人利益,但是,如果仅仅依靠没有组织的个人行动,要么根本无法增进共同利益,要么不能有效地增进共同利益。尤其当社会变得更复杂、更动态和当政府经常干预经济时,更提供了人们对集团行动的需要。于是,理性的经济人便通过结成利益集团来追求和实现他的共同利益要求。集团或组织的存在是为了谋求个人不能通过他的纯粹个人行动来增进的那一部分利益。这种传统的理论进一步认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总是归属于某一个或几个
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的目的是各不相同的,而这些相互竞争的集团所施加的压力汇总起来就决定了社会政治活动的进行。
二、奥尔森的集团行动理论:集团或组织的基本功能是向其全体成员提供不可分的、普遍的利益,这种利益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或集团物品。这种集团利益的共有性意味着,任何单个成员为这种共同利益做出的贡献或牺牲,其收益必然由集团中的所有成员所分享。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集团的规模大小与其成员的个人行为和集团行动的效果密切相关。就集团行动的效果——提供的公共物品数量接近最优水平或增进集团利益来说,小集团比大集团更有效。因为,第一,集团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个人在集团总收益中占有的利益份额就越小,增进集团利益的活动所获得的报酬就越少,这样即使集团能够获得一定量的集团物品,其数量也会大大低于其最优水平。第二,由于集团越大,任何一个成员在集团总收益中占有的利益份额就越小,他们从集体物品获得的收益就越不足于补偿他们为集体物品所付出的成本。第三,集团成员的数量越大,组织成本越高,因而为获得集体物品所需要跨越的障碍就越大。第四、在小群体中的
搭便车行为更容易被察觉并得到及时处理和遏制,打大群体中搭便车行为是很难被排查的,且排查成本高。根据以上分析,奥尔森得出结论:大集团或潜在集团不会受到激励为获取集体物品而采取行动,因为不管集体物品对集团整体来说是多么珍贵,它不能给个体成员任何激励,使他们承担实现潜在集团利益所需的组织成本,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承担必要的
集体行动的成本。
另外,他还认为,有选择性刺激手段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手段的集团更容易、更有效地组织集体行动。任何集团或组织在原则上都可以通过两条途径为其成员谋取福利:或者使全社会的生产增加,从而使其成员按原有份额取得更多的产品;或者在原有的总产量内为其成员争取更大的份额。
他认为,各种社会组织采取集体行动的目标机会无例外地都是争取重新分配财富,而不是为了增加总的产出——他们都是分利集团。利益集体的分利活动不但降低了社会的经济效率和人均收入,而且降低了经济增长率,还给社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三、政治企业家理论。萨利兹伯里等人把利益集体的组织者看作政治企业家,这种政治企业家一方面愿意为集体行动负担所必要的成本,另一方面期望从集体行动中获得利润和利益。他们强调这种政治企业家在集团形成和集团有效行动方面的重要性,强调政治企业家在集体行动中战胜其单个成员“搭便车”问题的能力。他们把利益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物质利益,这是一些有形的、看得见的并且具有排他性的利益;二是观念利益,这是一种无形的、看不见的、与意识形态目标或价值取消联系在一起的利益;三是团结一致的利益,参加集体行动可以使人获得一种归属感,享受社会化的利益。这些利益大多是与参与集体行动联系在一起,因此,大集团可以通过利益诱导有效地行动,并不一定要采取刺激性的手段或强制性的措施。
政治企业家之所以愿意作为集团行动的组织者,是因为政治企业家不但可以从集体行动中获得物质利益,而且可以从集体行动中获得
非物质利益。政治企业家既可以向其他成员收费和征收其他资源,也可以通过集团的有效行动从政府那里获得利益,还可以通过组织集团行动获得成就感、名声和荣誉等非物质利益。这样,政治企业家也好,集团成员也好,在集团行动中,都有一个承担成本和分享利益的关系问题;集团的绩效和发展方向就取决于集团成员和政治企业家对这种成本分摊和利益分配的关系的认可程度。如果双方对这种关系不满意,这种关系将会发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