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
法院开庭
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
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
诉讼原则。
主要内容
(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开始后尚未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任何案件。
(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对于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主要意义
(1)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迅速、公正进行,有利于实现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
(2)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迅速审判权。
(3)能使法官、陪审员通过集中、全面地接触证据对案件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4)有利于实现审判监督,防止司法不公。
适用范围
我国最高法院2002年8月12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精神:(1)第3条规定了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2)第9条规定了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时限;(3)第14条规定了裁判文书制作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