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制度下,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对某一决定投
反对票,即使安理会其他所有14个理事国都投赞成票,该项决议也不能通过。但是,另一方面,某项得到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决定,如果有7个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或弃权,因而不能获得9票的多数时,该项决定同样也不能通过。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非常任理事国的“
集体否决权”。
在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常任理事国的
否决权(即“大国一致”原则)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否决权”实质上是一种少数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利。因此,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一种“受限制的多数
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