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农
古拉丁文 colonus的意译
古拉丁文 colonus的意译,有时音译为“科洛尼”(coloni,为colonus的复数形式)。在古代罗马,3世纪以前隶农主要指租地耕种的人,4~5世纪主要指介于自由民与奴隶之间的农业劳动者。隶农虽已不是奴隶,也不是自由人,可连同土地一起出售。
简介
隶农最早于公元前 2世纪在意大利出现。由于公民权和土地开始分离,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部分罗马公民租种他人土地,成为隶农。他们有的是靠农业自力谋生,也有的是拥有资金和奴隶靠出售农产品谋利。租地需订契约,订约双方政治上平等,都有权根据自己意愿中止契约。租期一般为5年,地租用现金支付。1世纪起,随着罗马帝国大地产制的盛行,隶农制也逐渐流行,同时隶农的地位不断恶化。3世纪时,由于奴隶占有制开始衰落,战乱频仍,捐税苛重,人口流动急剧,劳动力日益缺乏,罗马政府和大庄园主,逐步采用强制手段把隶农固着在土地上。
发展
4~5世纪,隶农的地位进一步发生变化。他们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不再基于私人之间的契约,而是根据代表奴隶主和大地主利益的罗马政府颁布的法令。这期间的罗马法律规定土地所有者是隶农的主人,隶农及其财产是庄园财产的一部分,对隶农的婚姻权以及处置和继承财产的权利都作了限制,尤其限制隶农自由迁徙。但是,隶农不同于奴隶,法律仍然承认他们是自由民,在法庭上对隶农不能象对奴隶那样随便拷打;隶农有自己的家室和微薄的财产(工具,农产品);隶农获主人允许也可以当兵。隶农也不同于中世纪的依附农民,因为除了所耕种的土地以外依附农民是自己财产的所有者。
在罗马帝国晚期,隶农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大、中庄园广泛使用隶农劳动。由于对被释奴授产使其从事耕作,加之大批“蛮族”俘虏以隶农身份定居于帝国境内,自治市里的中、小土地所有者又大量破产,结果隶农的数量不断增加。帝国后期隶农制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占有制社会内部封建制生产关系的萌芽。隶农身份成了半自由,隶农的人身不完全依附于领主,他有独立家庭、婚姻、经济和财产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0-11-27 18:10
目录
概述
简介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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