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即宣告
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
公示催告程序中,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
申报权利时,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
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判决票据无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
公示催告程序。
2.
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经申请人自
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组成
合议庭审理,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
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并通知票据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
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
相分离。
对于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上诉,也不得提出再审之诉。所以当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性程序,即在除权判决作出后,其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票据纠纷适用
普通程序审理。
(3)除权力。即除去
公示催告的票据的
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4)
执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则申请人可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在我国,对于除权判决不得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利害关系人若因除权判决而利益受损的,只能通过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来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因此,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是指丧失票据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正当理由请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讼。
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所启动的是
公示催告程序以外的程序,是一独立的争讼程序。撤销除权判决与再审的理由有所不同,除权判决不能通过
再审程序来撤销。且除权判决不适用
独任制的
审判组织形式,只适用
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因此,立法上规定了审判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专门程序。
(2)
利害关系人须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例如,因为战争、洪水、地震、交通断绝或因患重病等,而迟误申报的;因为法院没有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公告等,而无法申报的。
(3)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提起
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