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陕西省统计局,为陕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拟订全省统计政策、规划及全省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完成全省投入产出调查任务;核算全省及各市(区)国内生产总值,编制全省资产负债表,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专项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等,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基本统计数据,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省各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事业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省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省级部门和地方统计,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按照规定的权限与责任,管理省属调查队系统的人员和经费;负责县及县以上统计部门中央事业费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并指导全省统计系统人员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建立健全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立健全并管理陕西宏观经济数据库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在全省统计系统组织、应用和推广计算机、网络和应用软件技术,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监控体系及网络应急保障体系,实时监控网络、业务系统和信息的安全;加强大数据在全省统计工作中的运用。
(十一)监测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示范镇、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组织实施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第一产业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等方面的调查;组织开展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如实反映各地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组织实施全省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对扶贫开发重点县实施监测,反映扶贫开发成果;建立并组织实施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准确反映全省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十二)开展社情民意调查,搭建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为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提供服务。
(十三)开展统计研究工作和统计科学交流,承担国家安排的统计科学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文秘、公文管理、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负责各项工作的督办落实;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保密、安全保卫、应急、值班、信访、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公务接待、公务车辆管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及其他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内外网的日常维护与信息更新;负责《中国信息报》陕西记者站工作。
(二)统计执法监督处。
负责地方统计法规起草、送审及监督实施;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负责统计执法督查和重大案件查处;负责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与调查项目审批;组织开展统计巡查。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
组织、协调和实施统计制度方法设计与改革;制定和组织实施统计业务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统计报表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和监督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统一管理与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检查和监督统计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组织、管理统计制度方法研究;组织协调全省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负责监测预警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组织协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分析研究;整理和提供全省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组织编辑《陕西统计年鉴》等综合性统计资料;起草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报告及统计公报等;负责全省统计数据发布,组织协调管理统计新闻宣传工作,举办季度和年度经济形势新闻发布会及有关统计新闻发布活动;组织指导全省综合统计基础工作;负责全局统计分析资料的编审;承担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数据提供工作。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全省生产总值核算和各市(区)生产总值审核评估工作;承担投入产出调查、资金流量、资产负债核算工作;负责全省财政、金融统计资料的收集及提供工作,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分析研究报告;指导、协调各专业和各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六)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全省市县、部门和企业的工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七)能源与环境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市(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负责环境综合统计、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及生态环境统计等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统计调查和企业重点技改项目监测、全省重点项目推进监测、全省重点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监测;组织实施全省民间投资、文化产业投资、新兴产业投资的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发展变化及重要生活与生产商品购销存情况、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业业态与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开展商品交易市场、连锁经营、成品油流通统计及社会物流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进出口货物与服务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与旅游等统计数据;参与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人口与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等统计调查;重点监测全省城镇化进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人口、就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一)社会科技与文化产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社会进步、民生改善、科技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等统计调查,开展文化产业、妇女儿童和开发区统计监测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教育、科技、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档案、民政、司法等部门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业务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二)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农村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对农村社会经济重大问题的调查和分析研究,向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和信息;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三)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负责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统计职称考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直属单位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局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十四)财务处。
负责全省统计系统中央事业经费、局机关及省属调查队地方行政经费、其他收入、工会经费等的预算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大型普查、专项调查等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局机关项目建设的资金筹集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省属调查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省属调查队人员工资数据的上报工作;承担全省统计系统中央事业费的审计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职能转变
(一)强化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等有关方面的职责。
(二)强化统计新闻宣传、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数据解读及统计服务工作。
(三)强化统计执法监督工作。
(四)强化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及大数据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
人员编制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8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总经济师各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所获荣誉
2020年4月,被中共陕西省委平安陕西建设领导小组授予“2019年度平安建设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0年11月20日,被中央文明委评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
陕西省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