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是2018年陕西省
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办字〔2019〕24号),省生态环境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省核安全局牌子。省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省级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省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
生态环境规划和
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省重大
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省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省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省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省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牵头组织实施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研究拟订省级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标准。牵头负责全省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全省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省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省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联系协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省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省级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全省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我省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全省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省生态环境厅要统一行使全省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陕西。
内设机构
办公室
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综合处
法规与标准处
科技与财务处
排污许可管理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自然生态保护处
省大气环境办公室(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办公室)
水生态环境处
土壤生态环境处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核安全监管处)
环境影响评价处
生态环境监测处
生态环境应急处
生态环境执法局
宣传教育处
机关党委
直属单位
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
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
现任领导
徐永德 二级巡视员
(更新于2024年9月)
所获荣誉
2020年3月,获得生态环境部2019 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省级表现突出组织单位、突出进步单位表扬。
陕西省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