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学会是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测绘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社团组织,是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挂靠在
陕西测绘局,业务上受
中国测绘学会指导。
学会概况
陕西省测绘学会创建于1962年2月,最初有会员176人,设有大地测量、地形测量、地图制图、工程测量和组织组等五个专业组。
陕西省测绘学会共召开了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007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理事会共有理事90人,其中常务理事32人,理事长是白贵霞高级工程师。理事会下设学术工作委员会、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应用专业委员会、科技信息工作委员会、经济与管理专业委员会、大地测量专业委员会、地图学与GIS专业委员会、工程测量专业委员会、测绘科普工作委员会、地籍与房产测量专业委员会、测绘教育工作委员会、矿山测量专业委员会、测绘装备专业委员会、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委员会。在册团体会员单位130个,会员1694人,资深会员170人,荣誉会员1人。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科技工作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
二.开展省内外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
三.组织测绘科技工作者为“科技兴陕”献计献策。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鉴定、咨询服务、职业培训、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测绘工程监理、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四.普及测绘科技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有关开发青少年智力和爱好的测绘科技活动。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举办讲习班、进修班,帮助在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六.组织测绘科学优秀学术著作、论文和科普作品的评选、推荐工作;表彰、奖励优秀测绘科技工作者。
七.通过学会各种活动发现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举荐。
八.跟踪学科发展方向,收集、检索、编译和整理国内外各类情报资料,为各级领导和科技工作者提供信息服务。
九.组织编印、出版学术刊物、论文集、科普读本。
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有益活动;依法兴办与章程宗旨相符合的科技开发实体。
十二.负责对本省地、市测绘学会的业务指导。
理事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学术团体定名为陕西省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 Shaanxi Province Society for Geodesy 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缩写为SXSGPC。
第二条 性质
陕西省测绘学会是陕西省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测绘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社团组织,是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宗旨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团结全省测绘科技工作者,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测绘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测绘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科技兴陕”,为我国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
陕西省民政厅,本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在陕西省测绘局,业务上接受
中国测绘学会的指导。
本会遵循陕西省科协章程和管理法规。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334号陕西省测绘局内,邮政编码为71005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省内测绘科技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开展和应用。
(二) 加强与国内外的科技交流活动,加强与测绘科学技术团体和学者的联系,积极参加国内外测绘学术交流活动。
(三) 为“科技兴陕”,组织测绘科技工作者献计献策。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咨询服务、测绘工程监理、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四) 普及测绘科技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和爱好测绘科技的活动;
(五) 开展继续工程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帮助在职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六) 评选、推荐测绘学科优秀学术著作、论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表彰、奖励优秀测绘科技工作者以及有突出成绩的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八) 组织编印或出版学会刊物、科学普及刊物、论文集,组织撰写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及其它有关文献资料。
(九) 反映测绘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十) 及时向会员提供学会及学会活动的有关信息,为会员提供学术研讨、科普培训、职业培训、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等环境条件和服务。
(十一) 依法兴办与章程宗旨符合的科技开发的盈利性实体,依法为会员、会员单位创办企业提供条件和服务。
(十二)本会与地、市测绘学会的关系
1.本省各地、市成立测绘学会时,向所在地、市科协申请,经批准后,向本会备案。
2.地、市测绘学会是当地科协的组成部分,受当地科协领导,本会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和团体会员 (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体条件:
1、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技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
(4)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己从事测绘科技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自学成才者和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测绘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2、资深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会会员,由本会推荐,经中国测绘学会批准,可成为本会资深会员。
(1)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被聘任的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以及从事学会专职工作15年以上并对学会有卓越贡献者;
(2)获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技术任职资格5年以上者;
(3)获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热心于学会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在测绘界及其相关学科领域内有显著贡献和较大影响的技术专家;
B、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级三等以上科学进步奖的主要研制者;
C、从事测绘工作30年,且会龄在10年以上的测绘工作者。
3、外籍会员:对我国友好,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且愿意与本会及所属有关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交往、合作的外籍测绘科技工作者。
4、荣誉会员:对测绘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和外籍测绘科技界知名人士以及对本会工作有特殊重大贡献的人员。
5、团体会员;凡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与本学科科研、教学、生产、管理、营销相关的企、事业和民营企业单位、部队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本会各类会员的入会坚持自愿原则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有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并报省科协和中国测绘学会备案。本会会员也是中国测绘学会会员,并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二) 资深会员:由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推荐,由中国测绘学会审查批准,并由中国测绘学会发给资深会员证,同时也是本会的资深会员。
(三)外籍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有两名本会会员或两名外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外籍会员,由本会发给证书,并报省科协和中国测绘学会备案。
(四) 荣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由本会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
(五)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并发给证书。如团体会员要申请成为中国测绘学会团体会员,需经本会推荐由中国测绘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与业务活动;
5.优惠取得本会编印、出版的有关文献、资料与信息;
6.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7.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1.与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相同;
2.如被邀请参加本会或全国性的学术活动,可酌情减免出席会议的部分费用。
(三)外籍会员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举办的学术会议;
3.可在本会编印、出版的刊物、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
4.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5.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本会开展国际学术活动;
6.按时缴纳会费。
(四)荣誉会员
1.荣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国内的与资深会员权利和义务相同,国外的与外籍会员权利和义务相同。
2.采用捐赠方式缴纳会费。
(五)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承接本会的科技咨询或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本会协助技术培训:
5.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7.缴纳会费。
会员的会籍管理和日常联系工作,按批准权限分别由本会和中国测绘学会负责。会员调动工作时应向本会办转会籍。
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团体会员的会费金额及交纳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均有退会自由,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按会员管理权限,可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二条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或地方学会的活动,经本会通知后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
民主集中制。最高领导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下一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举行学术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更换和增补理事;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重大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并奖励其作者;
(十一)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和先进集体;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4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或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也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学会办公室。本会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兼职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具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荣誉会员。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一届。荣誉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定,为终身。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须是本会上届理事并对本会和我国测绘事业有较大贡献者。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并热心学会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挂靠单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按双向选择原则确定。
专业(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需由挂靠单位推荐,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授权相应的专业(工作)委员会聘任。
专业(工作)委员会在挂靠单位支持下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专(兼)职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并与所在单位商定后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专业(工作)委员会职责:
1.制定本专业(工作)委员会学术活动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3.反映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承办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省科协和挂靠单位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有关会议上公布,并在省测绘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领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已经第六届第十一次全体理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