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
支票是票面
金额须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支票。按照中国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付款单位可将一定时期内须支付的款项,预先交存银行,从银行取得同额的限额支票簿,然后在专户存款限额内签发支票。每一本限额支票薄的金额起点为300元,每张支票的起点为30元,只能转账不能取现。限额支票簿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在有效期内可以补充限额。限额支票仅限于同城结算,因手续麻烦,从1958年起停用。
限额支票,创设于1976年。创设之因由,乃因社会上有一族群之人有使用支票之需要,一方面多不符合开立支票账号之要件,他方面需要利用支票给付之金额又不大。因之,限额支票之发票人(即原开户申请人)及支票金额,均予以特别限制。除此之外,限额支票与一般支票并无差异。
在我国,限额支票结算方式的基本内容和做法是:付款单位按预计的用款金额送交其开户银行专户储存,作为支付保证金。由银行签发写明结算限额的限额结算凭证交与付救单位持往指定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收款单位在限额内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应将实际交易金额填入限额结算凭证内,由收款单位送存银行办理结算。银行将实付金额收入收救单位帐户.将剩余金额划给付款单位开户行转入付款单位帐户。这种结算方式在我国部分省(市)开办以来,很受欢迎。有些省(市)从增加灵活性出发,规定可以一次变更收款单位,有的则规定不事先填写收款单位,待交易完成后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