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污染制度,是指对严重污染环境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在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污的生产、经营设施和活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
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实施,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消除污染的法律制度。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特点介绍
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1.有严厉的法律强制性。由国家强行政机关作法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必须履行,给予未按规定履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排污单位的法律制裁是严厉的,并可采取强制措施。
2.有明确的时间要求。这一制度的实行是以时间限期为界线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时间要求既体现了对限期治理对象的压力,也体现了留有余地的政策。
3.有具体的治理任务。体现治理任务和要求的主要衡量尺度,是看是否达到消除或减轻污染的效果和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是否完成治理任务是另一个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4.体现了突出重点的政策,有明确的治理对象。
⑴位于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上风向等环境敏感区,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⑵排放有毒有害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群健康。
⑶污染物排放量大,对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
分类
限期治理污染制度可分为3类:
1.区域性限期治理,
2.行业性限期治理,
3.污染源限期治理。
治理重点
被列为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主要是以下5种。
1.由于排放污染物严重妨碍居民或其他单位正常工作和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物、污染源。
2.位于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上风向等环境敏感区域,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
3.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从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企业事业单位;
4.污染范围较广,污染危害较大的污染项目;
5.区域或水域环境质量十分恶劣、有碍人民正常生活、观瞻、有损景观的区域或水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制度实施与发展
继1978年国家安排的的第一批限期治理项目完成后,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又下达了第二批污染限期治理项目140个,1996年国家下达了第三批污染限期治理项目121个。
确定限期治理项目要考虑如下条件:
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区域环境整治作出总体规划;
2.首要选择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位于敏感地区(例如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学校和居住区等等)的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
3.要选择治理资金充足落实和治理技术成熟规范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