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
限定时间内对污染进行治理
限期治理,是指中国法律确定的,对污染严重、危害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由法定的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下达指令,限定在一定期间内对污染进行治理,并达到规定的治理要求的强制性措施已被废除。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废除了“限期治理”,而改为由“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代替。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也都对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限期治理,是指对污染严重的污染源,由法定国家机关依法限定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行政行为。
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两大类:
1.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
2.位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超标准排污的污染源,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由于土壤污染问题的隐蔽性和滞后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环境有关的法律中,有关“限期治理”的法律仅剩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14-04-25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06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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