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基,男,汉族,1945年9月生,广东中山人,197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7年9月参加工作,中山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副总警监。曾任广东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第十一届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63-1967年,中山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67-1968年,留校待分配
1968-1970年,台山县烽火角某部队战士
1970-1982年,广东省革委会保卫组、省公安厅办公室办事员
1982-1983年,广东省公安厅办公室副科长
1983-1985年,广东省公安厅研究室副主任、主任
1985-1986年,佛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挂职)
1986-1990年,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政法领导小组副秘书长
1990-1991年,广东省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兼秘书长(正厅级)
1991-1993年,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1993-1998年,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其间:1996.04-1996.07在中央党校进修一班学习)
1998-2000年,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0-2002年,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02-2004年,广东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校(院)长
2004-2009年,广东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担任职务
中共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大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2009年6月撤销)。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09年4月16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09年4月23日,政协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通过了免去陈绍基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和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决议。
2009年6月19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于19日上午在京闭幕,会议经过表决,通过免去陈绍基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依法双开
2009年8月27日,中央纪委对陈绍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陈绍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生活腐化。
陈绍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绍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开庭
2010年6月2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万余元。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指控证据,陈绍基委托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媒体记者、数十名群众及陈绍基的部分亲属旁听了案件庭审。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判决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绍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万余元。
被告人陈绍基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绍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陈绍基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