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玺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院长、教授
陈玺,男,1976年生,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院长、教授,长安青年学者,西北政法大学、新疆大学双聘博士生导师,法律史教研室副主任。1999年、2005年分别获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学位,2009年获陕西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主持国家各类科研项目10余项、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3项。出版学术专著1部,在《法学家》、《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2016年入选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兼任西安市法学会唐律研究会秘书长。其研究成果《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入选2016年度国家哲学社科成果文库。
个人简介
陈玺,男,1976年11月出生,陕西西安人,汉族,中共党员,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现为西北政法大学
法治学院院长、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新疆大学双聘博士生导师,西安市法学会唐律研究会秘书长,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1999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律史);2009年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获历史学博士学位(历史文献学)。2009年入湘潭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2011年出站),获第48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资助编号:20100480067);2014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2007年晋升讲师职称,2010年晋升副教授职称,2012年起担任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生导师。现为博士生导师。2015年,获第57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资助编号:2015M570201)。2015年12月,晋升教授。2016年8月,作品《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入选2016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2016年6月,主持的《宋代诉讼惯例研究》获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资助。2016年9月,被推荐为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
研究领域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学和诉讼法学,包括法律文献学、隋唐五代法制、中国古代诉讼法史、中国古代金融法制等领域。
出版图书
学术成就
获得教育部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第十届“中国古文献学二等奖学金”(一等空缺)、上海宝钢教育基金会“宝钢教育奖学金”、2009年陕西师范大学优秀博士论文、2011年度陕西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2013年陕西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等各类科研奖励20余项、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第四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一等奖。
主持并完成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唐代刑事诉讼研究”(立项编号:10CFX007)等各类科研项目5项,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3项、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1项。
2012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学术专著《唐代诉讼制度研究》,在《法律科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陈玺博士学术专著《唐代诉讼制度研究》是中国第一部诉讼法史断代研究的著作,选择唐代诉讼法制作为研究剖面,以现代诉讼法学之理论框架,解读和融汇相关文献,在社会法学的宏观视野下,探究唐代盛世诉讼法制文明的运行状态和发展脉络。本书立足传统正史、律典、政书的基础上,合理移植“史料考订”、“二重证据”、“文史互证”等史学研究方法,在唐代法制研究领域,彰显了史学与法学路径之有益沟通。本书突显问题意识,又注重关照诉讼制度本身的程序完整性。通过律令典章、出土文献、时人撰述的三重印证,对唐代诉讼制度、观念、惯例等做了完整考察,填补中国诉讼法史研究空白。
为本科生、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开设中国法律史、外国法律史、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等课程,2012年被评为西北政法大学优秀本科生导师,2013年被评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优秀本科生导师,2013年被评为西北政法大学“优秀共产党员”。
主持的社科基金项目《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项目编号:07CFX007)通过结项,成果鉴定获得“优秀”结论,证书编号为:20151063。依托该项目,完成40万同名专著一部,在《法学家》、《法学》、《法律科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5篇。2016年6月,主持的《宋代诉讼惯例研究》获得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资助。2016年8月,作品《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为6部入选的法学方向作品之一。
学术观点
(一)传统诉讼法律文明
诉讼制度、诉讼观念、诉讼惯例是传统诉讼法律文明中不可割裂的三项基本要素。中国法制文明辗转流变,至李唐时期可谓极盛。其典章文物泽被后世,波及邻邦;诉讼观念深入人心,转为良俗;诉讼惯例源出律令,弥合缺漏。从诉讼规则之构成而言,中国固有诉讼规则基本包括诉讼制度与诉讼惯例两类,二者相辅相成,各有侧重。秦汉以后,伴随律令制体系逐步建立,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表现形式之立法样态渐成主导,见诸律令之诉讼制度成为诉讼规则之主干。与诉讼制度相比,诉讼惯例之运行与变化更具动态特征,诉讼惯例则时常表现为非成文样式,在律令制体系构建过程中,不断对诉讼制度予以修补和完善。
(二)隋唐五代钱法研究
隋唐五代是我国中古时期货币法制发展和运行的重要阶段,是传统铸币本位体制逐步向纸币本位时代过渡的关键时期。各阶段货币法制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隋初至开元中期,承接秦汉以来货币法制传统与货币政策理论,实行开铸新币,法禁私铸,钱货兼用,驱逐恶钱等政策;开元末期至五代十国,社会状况急剧变化,为解决财政危机,保障开支用度,国家推行调整禁榷、厘定赋税、铸造杂钱、申严铜禁等措施。各阶段钱法创制与适用之间既有传承又富变化,反映出法制运行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密切关系,彰显了社会变革时期的时代特色。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2 16:46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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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