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平,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湖南祁东人,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7月参加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产业经济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
人物履历
1988.09-1992.07
中国人民大学计划统计学院统计学专业学习
1992.07-1995.07 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经济系贸易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5.07-1997.07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1997.07-2000.03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科员
2000.03-2000.06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办公室副处级秘书
2000.06-2005.10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业处副处长(1998.09-2002.01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产业经济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2005.10-2005.12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业处处长
2005.12-2011.01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粮食处处长
2011.01-2011.07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业处处长
2011.07-2011.08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级干部
2011.08-2014.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援疆)
2014.09-2015.0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副厅级,援疆)
2015.08-2015.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厅长级,援疆)
2015.11-2016.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厅长级,援疆),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察专员、党组书记
2016.04-2017.03 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察专员、党组书记
2017.03-2018.02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党组副书记(2017.02-2017.05担任十八届中央十二轮巡视第十五巡视组副组长)
2018.02-2021.04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2021.04-2021.0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2021.05-2021.0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2021.08-2021.0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2021.09-2022.0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2022.06-2024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202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兼任自治区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金融工作委员会)主任(书记)
担任职务
第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十三届委员会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职务任免
2023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陈春平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工作分工
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统计、国防动员、数字宁夏、数字经济、政务公开等方面工作, 协助主席分管审计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参事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一带一路”暨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能源局、数据局)、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审计厅、统计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数据中心、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宁夏银行、宁夏粮食集团公司。
联系各民主党派、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宁夏调查总队、财政部宁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宁夏证监局、人民日报社宁夏分社、新华社宁夏分社等中央驻宁新闻单位和各类金融、保险机构。
人物事件
2024年1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春平在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陈春平同志作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和联系消防部门的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未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不力,对自治区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滞后、流于形式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春平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