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亮,男,汉族,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任司法局干部。
个人简介
陈明亮,男,1998年从
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在新会司法局工作。截止2011年,13年来陈明亮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赢得了一个又一个荣誉,先后被授予“个人三等功”一次,被评为“江门市司法行政系统抗击‘
非典’先进个人”,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2011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社区矫正先进典型人物”的光荣称号。2002年5月至2010年9月,陈明亮任会城街司法所长期间,带领全所同志认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1人,社区服刑人员表现良好,全部顺利回归社会,没有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的情况,为全区、乃至全市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业绩详情
一、主动作为,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模式
2008年,会城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陈明亮同志积极探索,主动作为,突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目标,坚持“因人施矫”,创新和完善“四个衔接和一个无缝对接”,即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和社区服刑人员相衔接,落实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无缝衔接;“四个区别对待”,即刑种不同区别对待;男犯与女犯区别对待;身体健康状况不同区别对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别对待;实现“四个必访”,即发现犯人思想波动时必访、遇到实际困难时必访、社会交往有异常时必访、重大节假日必访等做法,加强与公安派出所联系,发挥村和(社区)干部及犯人家属的作用,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措施,实行“一对一”和“多帮一”,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使社区矫正工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010年8月,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现场会在江门市召开,会城司法所成为现场会的考察点,他们的成绩和经验得到省司法厅陈伟雄厅长、杨日华副厅长的高度评价和与会同志的充分肯定。
二、宽严相济,多措并举做好监管教育工作
社区矫正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犯人在社区服刑,这是我国刑法的进步,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尤其需要突出人性化的教育管理方式。
(一)因人施矫,关爱特殊对象
会城司法所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中,有3名艾滋病患者。陈明亮没有歧视和嫌弃他们,而是用平等、接纳的态度去关心和帮助他们。除了履行正常的管理工作之外,还经常与聊天、走访等方式关心他们的生活、工作,鼓励他们积极改造和接受治疗。其中2人矫正期满顺利回归社会,他们对司法所和陈明亮在社矫期间给予细心帮助充满感激之情。
张某是在矫正期内怀孕的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初期思想顾虑较多。陈明亮主动做开导、解释工作,帮助她消除其思想顾虑。张某在产前和哺乳期间,陈明亮按程序批准她以电话方式报到,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管理,解决其实际困难。
(二)帮其心、挽其人,帮助犯人排忧解困
“以诚帮教,真情感化”是陈明亮又一工作方式。如林某是一名保外就医的犯人,因年岁高,并患有多种疾病,每年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林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诲教表现,但由于其户口一直在高明监狱,不能参加本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了帮助林某争取早日将户口迁回新会,参加医疗保险,减轻其经济负担,陈明亮同志及时与上级报告情况,并根据我国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出具考察报告,建议上级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林某减刑的奖励。陈明亮认真的工作态度和真诚帮助,令林某深受感动。
再如一些原是单位领导人,现在成为阶下囚,接受社区矫正初期,一时难以适应,害怕见到熟人。陈明亮一方面通过家访、面对面谈话、思想引导、心理疏导等方式鼓励他们多走出家门,多参与社区公益劳动和社区活动;另一方面安排他们在上班前、下班后或者周末来司法所报到,照顾他们的内心感爱。通过开导和帮助,使他们较尽地适应并接爱社区矫正。
(三)责其罪、促其进,严格依法管理
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陈明亮不卑不亢,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同时,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如曾当过某所长的黄某,经多次教育仍不诲改,于是,陈明亮按规定向其作出警告,警告他若不准时前来报到,将建议司法部门予以处罚,甚至撤销缓刑收监执行。黄某被震慑住了,终于转变了态度,承认错误,主动到司法所报告,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公益劳动,认真接爱改造。
三、加强指导,深入推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2010年9月,陈明亮调任区司法局基层股长。在新的工作岗位上,陈明亮立足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大局,修订了《新会区社区矫正工作指引》制计了《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指导意见》,认真抓实“五个工作环节”,一是排查摸底清;二是衔接程序细;三是宣传发动广;四是档案资料全;五是考核奖惩严;实现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衔接。陈明亮还通过加强对全区各司法所工作人员培训,经常到各司法所检查、指导工作,使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一份努力,一份回报。陈明亮与各司法所同志通过共同的努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55人,没有出现重新违法犯罪,98%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表现良好,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