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希同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
陈希同(1930年6月-2013年6月2日),汉族,四川安岳人,1949年12月入党,1948年10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中文系肄业,北京市原市长、原国务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北京市委原书记。
人物生平
陈希同,1930年6月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1948年,考入北京大学中文系,同年10月,加入中国民主青年同盟。
194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北京市西单区街道工作组组员,市公安局内二分局十二派出所副所长,内二分局人事股副股长、文书股股长、秘书。
1953年后,在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工作,任刘仁同志秘书,北京第一机床厂车间党支部副书记。
1963年后,任北京市昌平县委农工部副部长、县委副书记。“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下放劳动。
1971年后,任北京市昌平县十三陵公社(农场)革委会副主任、马池口公社党委书记。
1973年后,任北京市昌平县委副书记、县革委会副主任、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
1979年,任北京市副市长。
1981年,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常务)、副市长。
1983年后,任北京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长。
1988年起,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国务委员。
1992年10月,在中共十四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同年12月当选为中共北京市委书记。
1995年4月27日,引咎辞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常委、委员的职务。
1995年7月4日,鉴于在调查王宝森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发现有些重大问题涉及陈希同同志,中共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委对陈希同的问题进行审查。
1995年9月25日至28日,中共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中纪委《关于陈希同同志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撤销他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
1995年9月29日,罢免陈希同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1997年8月29日,中央纪委作出决定,开除陈希同党籍。鉴于陈希同的有些问题已触犯刑律,检察机关对其依法立案侦查。
1998年2月27日,最高检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罪,决定将陈希同依法逮捕。
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希同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医。
2013年6月2日,病亡。
曾任职务
陈希同是中共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委员。
人物事件
撤销职务
1995年4月27日,中共中央批准陈希同引咎辞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常委、委员的职务。陈希同是因他对北京市发生王宝森(原北京市副市长)涉嫌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并自杀身亡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引咎辞职。9月,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撤销他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的职务,并建议依照法律程序,罢免其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开除党籍
1997年8月29日,中央纪委作出决定,开除陈希同党籍。鉴于陈希同的有些问题已触犯刑律,检察机关对其依法立案侦查。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陈希同的问题继续进行了审查。现已查明,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侵吞大量贵重物品;腐化堕落,大量挥霍公款;利用职权支持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经商,谋取非法利益;严重失职,对王宝森违法犯罪活动负有重大责任。陈希同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条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中纪委决定并经中央批准,开除陈希同党籍。
批准逮捕
1998年2月27日,最高检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罪,决定将陈希同依法逮捕。
一审宣判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陈希同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6年。陈希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陈希同在担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其中金银制品8件,贵重手表6只,名贵水笔4支,照相机3架,摄像机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5.5万余元,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而是由个人非法占有。陈希同为追求奢糜生活,还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市八大处公园和怀柔县违规建造了两座豪华别墅,供陈希同、王宝森个人享用。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陈希同经常到上述两座别墅吃住享乐。违规建造的别墅和购置设备共动用财政资金人民币3521万元,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42万元,吃喝挥霍公款人民币105万元。
终审裁定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宣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物评价
陈希同曾任北京市市长、国务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他在任职期间,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不按照国家规定交公,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违背职责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违规建造两座豪华别墅,并在其中吃住享乐,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陈希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严惩不足以正国法、平民愤。他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陈希同是建国以来因经济犯罪而受到法律惩处的党政职务最高的干部。依法惩处陈希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江泽民同志一贯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要把反腐败斗争同纯洁党的组织结合起来,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陈希同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受到严惩,充分说明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惩治腐败分子,态度坚决,说到做到,发现一个就惩治一个,决不姑息手软。也充分说明,我们党完全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清除侵蚀党的肌体的蛀虫,切除毒瘤。
依法惩处陈希同,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谁也不能无法无天。邓小平同志曾强调指出:“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这就是说,无论是什么人,职务有多高,只要违犯法律,都将依法受到追究。今后,如果有什么人还心存“刑不上大夫”的侥幸,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恣意妄为,那就难免重蹈陈希同的覆辙。
陈希同一案审理的全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依法办案,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机关在对陈希同案进行审理时,既不因为他曾是党和国家领导人而对他法外施恩,也不因此而对他罪加一等。自始至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的每一项工作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这样定下的案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陈希同作为一个高级干部,腐化堕落、违法犯罪,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它再次警示我们:反腐倡廉,任重道远。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都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廉政建设,同腐败现象、腐败分子进行坚决斗争。各级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到,没有置身于反腐败斗争之外的人,没有超越于党纪国法之上的人,越是职务高、权力大,越要警钟长鸣,加强世界观的改造,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励,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法制观念,接受监督,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表率。各级党组织要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严肃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全面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历史性任务提供更有力的保障。《人民日报》(1998年8月21日第1版)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07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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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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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