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强
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党组成员
陈国强,男,汉族,1962年5月生,安徽宿州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81.09——1984.07,西安基础大学机械系机械制造专业学习;
1984.07——1994.10,陕西省劳动人事厅、劳动厅安全监察处、计划统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其间:1986.10——1987.10,在陕西省淳化县润镇乡蹲点扶贫);
1994.10——2000.09,陕西省劳动厅综合计划与工资处副处长(其间:1996.08——1998.12,在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09——2004.06,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处长(其间:2002.10——2003.01,在广东省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挂职;2003.03——2003.07,在陕西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4.06——2009.01,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其间:2003.09——2006.07,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7.08——2008.02,在美国西弗吉尼亚大学学习);
2009.01——2010.11,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其间:2008.09——2010.09,在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0.11——2013.02,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2013.02——2018.01,陕西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党组书记,省行政学院(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兼)(其间:2015.09——2016.01,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一班学习);
2018.01——2018.03,陕西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党组书记(兼);
2018.03——2019.03,陕西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第十三届陕西省委委员,陕西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免去职务
2019年3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免去陈国强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辞去代表
2019年3月29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由铜川市选出的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国强,因个人原因,本人提出辞去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19年3月27日,铜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国强辞去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陈国强的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20年1月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陕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陈国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国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为谋求个人职务晋升大搞政治攀附和人身依附,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规干预插手干部人事工作,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贪欲膨胀,收受礼品、礼金,甘于被“围猎”,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企业经营、干部职务调整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国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国强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陕西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1月8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陈国强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陈国强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0年2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国强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交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国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陈国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国强利用担任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0年6月1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国强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国强利用担任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融资贷款、职务晋升、职工录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66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国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国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数十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0年9月1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国强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国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陈国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国强利用担任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融资贷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66万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为多人职务提拔、调整提供帮助,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其又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5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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