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伏泉
原国民党县党部执行委员
陈伏泉(1893-1930)1893年4月27日出生于长沙县锦绣镇(今果元乡)大河村。1930年8月8日壮烈牺牲于小吴门外校场坪。
人物生平
陈伏泉,1893年4月27日出生于长沙县锦绣镇(今果元乡)大河村。1919年进入湖南第一纺纱厂当工人,192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4年党派往长沙县从事农运工作。6月,被选为国民党长沙县党部执行委员并担任长沙县水利委员。1925年冬,奉中共湖南区委指示,在农村秘密开展党的建设和组建农协工作。1926年4月,在长沙县农民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被选为执行委员。同年7月,长沙县农民协会召开第二次执委会议,在会上被推选为委员长。不久,负责代行省农协执行委员,参与起草了召开全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的计划,并呈请国民党湖南省党部派特派员赴各县指导农协工作。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召开,成立了湖南省农民协会,他被选为执行委员。1927年1月,由县长、县总工会委员长和他三人组成了长沙县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亲自审理处决了锦绣镇、新康镇、霞凝乡等一批土劣、恶霸。“马日事变”后秘密回到家乡,串连组织党员和农协干部坚持地下斗争。“灰日暴动”前后,他们散发了“组织工农兵政府的通告”,同时,袭击团防武装,还打击了还乡的土豪劣绅。1930年7月,红军攻克长沙后,他匆匆赶到长沙找红军,途中被敌人侦知而被捕,8月8日壮烈牺牲于小吴门外校场坪,时年二十七岁。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3-3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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