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代文,男,土家族,1962年6月生,贵州思南人,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9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贵州省委党校公共管理专业毕业。曾任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78.08—1979.08 思南县沙沟小学代课教师;
1979.08—1981.08 思南师范学校普师班学生;
1981.08—1984.09 贵州省思南县鹦鹉溪区狮子小学教师;
1984.09—1989.08 贵州省思南县鹦鹉溪沙沟九年制学校副教导主任、教导主任、副校长;
1989.08—1992.05 贵州省思南县鹦鹉溪沙沟九年制学校校长;
1992.05—1992.10 贵州省思南县鹦鹉溪区委秘书;
1992.10—1993.02 贵州省思南县鹦鹉溪镇党委委员、组织干事(其间:1990.09—1993.07在贵州师大政教专科班学习);
1993.02—1996.01 贵州省思南县鹦鹉溪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其间:1994.07—1994.11在浙江嘉兴市挂职学习);
1996.01—1998.05 贵州省思南县鹦鹉溪镇党委书记(其间:1993.09—1996.07在贵州省委党校经管专业函授本科班学习);
1998.05—1999.02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兼计生局局长;
1999.02—2001.11 贵州省思南县政府副县长、计生局局长;
2001.11—2002.06 贵州省思南县政府副县长;
2002.06—2005.02 贵州省思南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5.02—2006.03 贵州省铜仁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2006.03—2006.09 贵州省铜仁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6.09—2006.12 贵州省铜仁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原县级铜仁市);
2006.12—2011.12 贵州省铜仁市委副书记 、市人民政府市长(原县级铜仁市)(其间:2007.09—2010.06在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公共管理专业学习);
2011.12—2012.01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2.01—2012.04 贵州省委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2.04—2017.01 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碧江区区委书记。
2017.01—2021.04 碧江区区委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10月,陈代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4年3月18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厅长级干部陈代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代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背新发展理念,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和不良影响,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痴迷风水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对组织原则置若罔闻,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搞权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私德不修,不重视家风家教建设,对家人失管失教;毫无纪法底线,公器私用,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和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代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代文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4年4月,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厅长级干部陈代文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陈代文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4年5月,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厅长级干部陈代文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代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代文利用担任思南县副县长,铜仁市委副书记、市长,碧江区委书记,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4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厅长级干部陈代文受贿一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代文利用担任思南县副县长,原县级铜仁市委副书记、市长,碧江区委书记,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招商引资、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74万余元,其中763万余元未实际取得。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陈代文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代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代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本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判决
2024年11月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厅长级干部陈代文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代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陈代文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代文利用担任思南县副县长,县级铜仁市委副书记、市长,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碧江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招商引资、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74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代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陈代文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